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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標文件中“ * .7.1招標人補充的其他內容:(2)投標人投報的項目班子成員不得兼職其他項目 (略) 理。施工過程 (略) (略) 項目經理的情況,給予警 (略) 罰,若仍不整改,視為投標人違約,招標人有權終止協議并要求賠償損失。”現變更為“ * .7.1 招標人補充的其他內容:(2)投標人投報的項目經理不得兼職其他項目 (略) 理。施工過程 (略) (略) 項目經理的情況,給予警 (略) 罰,若仍不整改,視為投標人違約,招標人有權終止協議并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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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