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環評〔2022〕243號
關于鉆井液儲存和鉆井巖屑集中處理及綜合
利用擴建項目(配置鉆井液暫存)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新疆 (略) :
你公司報送的《鉆井液儲存和鉆井巖屑集中處理及綜合利用擴建項目(配置鉆井液暫存)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及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薩爾縣北庭鎮三場槽子村新疆 (略) 鉆井液儲存和鉆井巖屑集中處理綜合利用項目用地范圍內,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 89°19′0.401″,北緯44°04′56.9″。本工程進行配置鉆井液的中轉和暫存項目,不涉及利用、處置。收集的配置鉆井液包裝密封運輸至廠區貯存。新建主體工程儲罐區分為1號區和2號區,占地面積 486m3,最大儲存配置鉆井液1800m3;由30個火車油罐改造為立式配置鉆井液儲存罐,鋼結構,外形尺寸:直徑2.8m,高11.5m;罐區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表面采用2mm厚HOPE膜或其他防滲材料進行重點防滲,罐區四周設置圍堰。卸漿池長3m,寬2m,高3m,進行重點防滲。輔助工程包括1座事故應急池、事故液收集溝、圍堰、安全警示標識等,本項目還包括相應環保工程。公用工程依托現有設施。項目總投資5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7萬元。
根據烏魯木齊眾智 (略) 編制《報告表》的評價結論,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的審查意見(吉環項審發〔2022〕22號),結合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從環境保護角度,我局原則同意該項目按照《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內容、性質、規模、地點建設。
二、你公司在項目建設和環境管理中要認真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強施工管理,按時灑水降塵;各施工機械及車輛燃料均采用合格油品,定期維護和保養;施工期產生的揚塵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1.0mg/m3。運營期采取道路灑水、降低車速、控制超載等措施減少無組織揚塵排放;鉆井液儲存罐呼吸廢氣通過管網連接進行微負壓收集引入兩級活性炭吸附處理裝置后,在大小呼吸同時存在的情況下設置引風機由15m高排氣筒排放;強化活性炭使用監督管理,選用滿足處理效率需求的活性炭吸附設備,定期檢查設備運行狀態,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廠內有組織VOCs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120mg/m3。廠區內無組織VOCs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廠區內VOCs無組織特別排放限值(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10mg/m3、監控點任意一次濃度值30mg/m3;廠界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非*烷總烴周界外濃度最高點4.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建造集水池等水處理設施,施工廢水收集后循環利用。加強施工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避免在施工過程中燃料油的跑、冒、滴、漏;不得隨意在施工區域內沖洗汽車,對施工機械進行檢修和清洗時必須定點,檢修和清洗場地必須經水泥硬化;施工生活區設化糞池,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排入 化糞池,定期清運至指定地點;項目不新增勞動定員,運營期無生產廢水產生。
(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選用低噪聲設備,對噪聲較大的設備采取基礎減震措施,加強檢查、維護和保養機械設備,施工期噪聲須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運營期生產設備均設置于廠房內,采取安裝減振墊,關鍵發聲部位安裝消聲器,隔聲等措施,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功能區標準。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及時清運至環衛部門指定場所。運營期產生的廢活性炭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HW49,危廢代碼為 900-039-49,須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定期交給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危廢暫存間的設置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其修改單(環保部公告2013年第36號)中要求進行建設。
(五)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做好儲罐區基礎防滲工作:防滲層為至少2mm厚HOPE膜或其他防滲材料(滲透系數≤10 -7cm/s),地面必須為耐腐蝕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儲罐區設置圍堰,圍堰不底于0.5m,用于泄漏收集暫存,防止配置鉆井液泄漏后直接排放。保證圍堰保持密閉狀態。所有事故狀態下的泄漏物料 均在圍堰區內攔截,隨后通過排水溝導流設備進入事故水池。定期檢查風險應急物資完備性,發現不足或失效物資,應及時更換或補充。發生風險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風險預警等級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三、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要求。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你公司須按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要求,做到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后,須按規定程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五、該項目實施后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VOCs:1.018t/a,倍量替代削減量為VOCs:2.036t/a,倍量替代削減量從吉木薩爾縣2021年農村清潔取暖項目中解決,替代后吉木薩爾縣2021年農村清潔取暖項目VOCs剩余量0.559噸(見附件)。
六、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須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本項目的日常環境監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負責,昌吉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進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表》及批復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并接受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表
污染物名稱 | 倍量替代總量(噸) | 污染物替代來源 | 替代企業基本情況 | 原有總量指標(噸)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噸)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噸) |
VOCs | 2.036 | 農村清潔取暖項目 | 2021年完成 | 9.532 | 2.595 | 0.559 |
(說明:吉木薩爾縣2021年農村清潔取暖項目原有VOCs總量9.532噸。一次替代出處:吉木薩爾縣天雨滴灌帶地膜加工建設項目倍量替代量0.477t/a。二次替代出處:吉木薩爾縣紅旗農場新福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年產5000噸再生塑料顆粒、500噸滴灌帶生產線建設項目倍量替代量為3.08t/a。三次替代出處:新疆 (略) 危廢綜合利用處置項目倍量替代量0.18t/a。四次替代出處:新疆 (略) 年產8萬噸再生精鉛建設項目倍量替代量3.2t/a。)
抄送: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烏魯木齊眾智安環工程
(略)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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