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江蘇齊梁 (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MA1YWNKK86
住所: (略) (略) (略) 1688號
法定代表人:陳*英
一 、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5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執法檢查?,F場檢查時,你單位裝模工段正在生產,車間內裝有不飽和阻燃樹脂原料的 (略) 于敞開狀態。我局執法人員使用PID在該物料桶上方和裝模工段旁分別進行檢測,VOCs數值分別為233.9毫克/立方米和153.7毫克/立方米。上述揮發性有機廢氣未 (略) 置,經由車間門窗逸散至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5年5月 (略) 金壇 (略)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
3、2025年5月 (略) 金壇 (略) 《調查詢問筆錄》1份;
4、不飽和阻燃樹脂(手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1份;
5、身份證復印件(法人陳*英、總經理曾*科)、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二 、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略) 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三、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改正。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停產整治。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略) (略)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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