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 (略) 科爾沁左翼 (略)
公告
(2025)內0521破1號之二
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裁定受理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8日指定內蒙古典鑒律師事務所擔任 (略) 管理人。根據管理人申請,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裁定對 (略) 和內蒙 (略) 實質合并破產清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院指定 (略) 管理人擔任 (略) 和內蒙 (略) 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管理人。
(略) 和內蒙 (略) 的債權人應于2025年6月27日前向 (略) 管理人申報債權(聯系人:徐律師、梁律師,聯系電話*、*;聯系地址:內蒙 (略) 通遼經濟技 (略) 青龍山大街中段金都國際B 座17層內蒙古典鑒律師事務所),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以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略) 和內蒙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 (略) 和內蒙 (略) 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院定于2025年7月9日上 (略) 第三審判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本案其他公告將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 (略) 發布。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本案其他公告將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 (略) 發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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