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租金不因面積變化而調整。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受讓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原件遞交至中心,在競價結束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成交價將首年租金及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和服務費后 3 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首年租金劃轉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后續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結算。租金按年支付,首年租金通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統一結算,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賃雙方直接結算,承租方應在每年年租期到期前1個月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賬戶。 3、承租方需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押金*.00元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4、標的交接:出租方在原租賃合同結束且收到首年租金、押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合同約定,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 5、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房屋主體結構由出租方負責維修,其他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出租方將成交房屋正式移交承租方后,因房屋設施造成承租方財產損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擔損失。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方如需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的,所需全部費用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應保證租賃房屋內的裝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規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承租方如有裝修的需求,需書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且取得相關裝修手續后裝修,承租方應依法自負費用并辦理裝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請、消防驗收、設計報審等)所需的行政審批手續(出租方予以必要的協助)。經政府部門審批、登記后的裝修設計方案非經審批機關批復不得修改。 7、房屋進行裝修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裝修中應確保不會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并不得破壞或改 變出租方與相鄰產權人的產權界限,否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引起的產權糾紛責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有權 監督裝修施工過程,并有權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見。如承租方因經營需要對安全、消防、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 設備進行改造或升級的,須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進行,改造升級的施工由承租方負責,所需各項費用均由承租 方承擔;設施改造升級后不可移動的部分應在租賃結束后完好無償地移交給出租方。在房屋裝修及設施、設備改造 過程中,承租方必須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及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對承租 方進行房屋裝修或設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8、轉租的要求: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轉租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以轉租、分租、交換使用、合作、聯營、轉讓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等任何方式讓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賃房屋。承租方如擬將租賃房屋用于出租合同約定之外的用途,應經出租方事先書面同意。同時承租方應獨立承擔因變更用途而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且即使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變更租賃房屋用途,出租方無須為承租方的上述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9、承租方于租賃房屋開業前,應完成國家相關部門的全部審批、登記、備案等,并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如承租方不辦理(或未能辦理)上述審批、登記、備案手續的,承租方不得主張拒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 10、承租方在租賃期間要合法經營,并要服從和接受出租方及當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11、無論任何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出租方交還租賃房屋,保持房屋及相關設施設備完好無損及干凈、整潔。 12、對承租房屋的使用(經營)要求: 承租方應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3、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 14、稅、費的負擔:本次出租房屋原承租方使用中,房屋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燃氣、采暖、衛生、工商、稅務、物業管理、 (略) 理等費用按原租賃合同執行,房屋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稅外一切其他稅、費(包括 水費、電費、取暖費、物業費、 (略) 絡使用費及附屬設施及綠化等一切費用)均由最終承租方自行承擔,并向相關管理部門繳納,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若因遲延交付上述費用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由承租方承擔賠償責任。 15、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6、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