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三分公司報廢電動客車1列H415號 | 項目編號: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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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 | 標的編號: | ||
轉讓方名稱: | (略) (略) (略) | 轉讓方類別: | 法人 |
交易機構名稱: | 北京產權交易所 | 資產類別(實物): | 設備 |
資產評估值: | 批準單位名稱: | ||
掛牌價格: | 73.8871 萬元 | 評估基準日: | |
掛牌期間: | 5 | 掛牌日期: | 2025-5-26 |
交易方式: | 動態報價 | 是否自動延期: | 是 |
權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優先購買權: | 標的是否存在抵押情況: | ||
資產來源: | 轉讓標的 (略) : | (略) | |
批準文件: | |||
內部決策文件: | |||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應在成為受讓方后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已經支付的交易保證金可轉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務費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同時向轉讓方指定賬戶支付清運保證金(略)元。 2、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的,轉讓方有權終結本項目交易,受讓方已付交易保證金將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賠償金,轉讓方有 (略) 置標的資產。 3、受讓方應于付清全部款項后30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與轉讓方進行標的資產的確認、交接工作,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及《實物資產交接清運協議》,資產移交確認書簽署后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至受讓方,轉讓方不負責保管及其他責任。 4、受讓方應按照《實物資產交接清運協議》中所載標的資產清運期限2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資產清運完畢。受讓方未按轉讓方要求清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5、受讓方應自行拆除、運輸標的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如因受讓方原因造成轉讓方、受讓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標的資產拆除、運輸過程中,受讓方應遵守轉讓方及存放地的規章、制度,服從轉讓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轉讓方清運時限要求完成標的資產的清運。清運時由受讓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環保等事故由受讓方負責。受讓方在清運過程中不得破壞存放地墻體、路面和周圍設備設施。受讓方在標的資產清運完畢后,要求達到場平地凈。 6、本項目意向受讓方應承諾:(1)本項目以資產現狀轉讓,本項目所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所載重量僅為轉讓底價的作價依據,不作為本項目的交割依據。(2)同意在被確認為受讓方后,不對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提出異議,按照公告和《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及時履行各項義務。我方已完全了解政府有關部門對標的資產清 (略) 置的相關規定及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認可標的資產狀況,自愿接受標的資產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意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3)同意遞交受讓申請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且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項目公告和相關文件資料所披露的內容及相關交易約定,并依據該內容自行獨立判斷自愿承擔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風險;轉讓標的是以現狀交付給我方,我方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現狀及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為由反悔或向轉讓方提出質疑或要求補償。(4)轉讓方對我方違約行為有權扣除我方已繳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或與交易保證金同等金額的轉讓價款,并無需經過我方書面同意,將轉讓標的重 (略) 置,轉讓方和北交所有權再次組織本項目的交易活動,再次成交的成交價如低于原成交價,則差額部分由我方補足。(5)同意自行提取標的物,提取標的物時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現場拆除、裝卸、運輸、垃圾清運、水、電費等一系列與清運相關的費用)由我方自行承擔;同意承擔前述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責任與風險(包括現場踏勘及受讓后進行搬運的環境和安全風險)。(6)同意在成為最終受讓方后,未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之前,不再提出新的踏勘申請。 7、本項目受讓方按照成交金額的5%收取服務費。 | ||
在 (略) 站進行掛牌信息披露的鏈接: | http://** | ||
數據來源: | 北京產權交易所交易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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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