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標的資產狀況等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數量、狀況、范圍及交易風險等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簽署《現場勘驗承諾書》(勘驗人須與受讓登記聯系人一致),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提交《現場勘驗承諾書》, 同時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2、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3、符合條件的最高報價者為最終受讓方,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原件、《現場勘驗承諾書》原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須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受讓履約承諾書》,并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預付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 4、中心在收到受讓方預付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資產交接通知書》,并在收到轉讓方出具的《交易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并出具交易憑證。 5、資產交接前,由轉讓方負責保管;標的交接后的保管責任和標的滅失、毀損等一切風險均由最終受讓方承擔。交接后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逾期轉運、清場,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公 (略) 置受讓方的保證金。 6、受讓方負責標的資產的裝卸、運輸及清場等工作,并承擔該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一切責任。受讓方對轉讓標的裝卸、運輸及清場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轉讓方及轉讓標的所在地現場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轉讓方指揮,施工人員具備相應的上崗證及安全作業(yè)資格證書。不得違反轉讓方相關安全、消防、環(huán)保等管理規(guī)定。如給轉讓方和相關生產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受讓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受讓方應按轉讓方要求將轉讓標的范圍內殘留垃圾清理完畢,并且需要按照相關環(huán)保規(guī)定及轉讓方要求,將殘留垃 (略) 置,并承擔相關運費 (略) 理費,受讓方應對轉讓標的的裝卸、運輸及清場等全過程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承擔全部責任。如發(fā)生相關事件,受讓方需承擔全部安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7、受讓方須在收到《資產交接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完成資產交接手續(xù),雙方在資產交接過程中應記錄、確認交接資產的質量、數量等關鍵信息,在辦理完交接手續(xù)后30日內完成標的物運輸和現場垃圾清運等工作,并承擔該過程中的一切責任以及以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受讓方轉運、清場過程應當聽從轉讓方現場指揮,不得損壞鄰近建構筑物及其他設備、設施,否則,受讓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8、資產交接完畢后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確認交接數量等相關信息后,共同簽署《資產交接完畢說明》提交中心,以進行最終結算。 9、本項目不允許聯合受讓。 10、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