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科股份及重慶金科重 (略) 裁定批準的公告
各位債權人:
2025年5月10日及11日,金 (略) (略) (以下簡稱“公司”或“金科股份”)及重慶金 (略) (以下簡稱“重慶金科”)分 (略) 第五 (略) (以下簡稱“ (略) ”)送達的《民事裁定書》。 (略) 裁定批準《金 (略) (略) 重整計劃》(以下簡稱“《金科股份重整計劃》)、《重慶金 (略) 重整計劃》(以下簡稱“《重慶金科重整計劃》”),并終止金科股份及重慶金科的重整程序。為依法公平保障各債權人的利益,對《金科股份重整計劃(草案)》及《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部分內容予以修訂。
現管理人將重慶金科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結果及《金科股份重整計劃(草案)》《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修訂內容公告如下:
一、重慶金科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結果
本次會議共有兩項表決事項,相關事項的表決情況如下:
(一)表決事項1:《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
(1)有財產擔保債權組
表決同意的債權人占出席會議的該組債權人的100%,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100%。重慶金科有財產擔保債權組表決通過《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
(2)職工債權組
表決同意的債權人占出席會議的該組債權人的98.63%,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97.56%。重慶金科職工債權組表決通過《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
(3)稅款債權組
表決同意的債權人占出席會議的該組債權人的100%,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100%。重慶金科稅款債權組表決通過《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
(4)普通債權組
表決同意的債權人占出席會議的該組債權人的89.54%,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77.64%重慶金科普通債權組表決通過《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
綜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等相關規定,《重慶金科重整計劃》獲表決通過。
(二)表決事項2:《關于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相關事項的議案》
表決同意的債權人占出席會議的該組債權人的91.87%,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74.58%表決通過《關于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相關事項的議案》。
綜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關于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相關事項的議案》獲表決通過。
此外,重慶金科已召開了出資人組會議,并表決通過了《重慶金 (略) 重整計劃(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科股份重整計劃》《重慶金科重整計劃》已獲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略) (略) 及重慶金科的重整計劃,并終止公司及重慶金科重整程序。
二、《金科股份重整計劃(草案)》修訂內容
章節 | 原《金科股份重整計劃(草案)》內容 | 修訂后《金科股份重整計劃》內容 |
第八章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 | 二、監督期限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與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相同, (略) 裁定批準重整之日起計算。 | 二、監督期限 重整計劃的監督期限為8年, (略) 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計算。 |
第九章 其他說明事項 | 一、債權清償說明 1.金科股份債權人依照本重整計劃受償后,金科股份對剩余未獲清償的債權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就已獲現金清償、轉增股票及信托受益權份額抵償的清償金額不再享有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擔保人等債務主體主張清償的權利。 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等相關規定及重整計劃的規定,債權人在金科股份外存在主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的,債權人對該等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相關債權人可選擇在金科股份或其他債 (略) 受償,受償總額以該債權總金額為限。 3.債權人與金科股份另行達成清償協議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視為債權人已按重整計劃的規定獲得清償。 4.債權人之間可以達成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協議。 | 一、債權清償說明 (一)金科股份債權清償的說明 1.金科股份債權人依照本重整計劃受償后,金科股份對剩余未獲清償的債權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就已獲現金清償、轉增股票及信托受益權份額抵償的清償金額不再享有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擔保人等債務主體主張清償的權利。 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等相關規定及重整計劃的規定,債權人在金科股份外存在主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的,債權人對該等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相關債權人可選擇在金科股份或其他債 (略) 受償,受償總額以該債權總金額為限。 3.債權人與金科股份另行達成清償協議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視為債權人已按重整計劃的規定獲得清償。 4.債權人之間可以達成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協議。 5.重整 (略) 裁定批準前,未發現 (略) 財產、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若批準重整計劃后管理人或債務人發現批準重整計劃前有上述行為,有權依法要求前述主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將追回資產作為重整償債資源向未獲全部清償的債權人進行補充分配。 |
三、《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修訂內容
章節 | 原《重慶金科重整計劃(草案)》內容 | 修訂后《重慶金科重整計劃》內容 |
第八章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 | 二、監督期限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與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相同, (略) 裁定批準重整之日起計算。 | 二、監督期限 重整計劃的監督期限為8年, (略) 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計算。 |
第九章 其他說明事項 | 一、債權清償說明 (一)重慶金科債權清償的說明 1.重慶金科債權人依照本重整計劃受償后,重慶金科對剩余未獲清償的債權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就已獲現金清償及信托受益權份額抵償的清償金額不再享有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擔保人等債務主體主張清償的權利。 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等相關規定及重整計劃的規定,債權人在重慶金科外存在主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的,債權人對該等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相關債權人可選擇在重慶金科或其他債 (略) 受償,受償總額以該債權總金額為限。 3.債權人與重慶金科另行達成清償協議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視為債權人已按重整計劃的規定獲得清償。 4.債權人之間可以達成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協議。 | 一、債權清償說明 (一)重慶金科債權清償的說明 1.重慶金科債權人依照本重整計劃受償后,重慶金科對剩余未獲清償的債權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就已獲現金清償及信托受益權份額抵償的清償金額不再享有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擔保人等債務主體主張清償的權利。 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等相關規定及重整計劃的規定,債權人在重慶金科外存在主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的,債權人對該等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相關債權人可選擇在重慶金科或其他債 (略) 受償,受償總額以該債權總金額為限。 3.債權人與重慶金科另行達成清償協議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視為債權人已按重整計劃的規定獲得清償。 4.債權人之間可以達成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協議。 5.重整 (略) 裁定批準前,未發現 (略) 財產、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若批準重整計劃后管理人或債務人發現批準重整計劃前有上述行為,有權依法要求前述主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將追回資產作為重整償債資源向未獲全部清償的債權人進行補充分配。 |
附件:
1.金 (略) (略) 重整計劃
2.重慶金 (略) 重整計劃
特此公告。
金 (略) (略) 管理人
重慶金 (略) 管理人
202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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