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通知書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其他工作人員:
2025年3月26日, (略) 第五 (略) 作出(2025)渝05清申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 (略) (以下簡稱“向能工貿”)強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14日指定北京觀韜(重慶)律師事務所擔任向能工貿清算組,具體負責推進各項基礎工作。
根據 (略) 《 (略) 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九條“關于強制清算程序中對破產清算程序的準用”之規定, (略) 第五 (略) 、 (略) (略) 關于《強制清算案件清算組工作指引(試行)》第三節“接管、調查、清理”之規定,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之相關法律法規,清算組須履行接管向能工貿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職責。為了做好財產、印章、賬簿和文書等資料的交接工作,現就接管相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接管基準日
2025年3月26日(強制清算受理日)為清算組接管的基準日,清算組應接管截至2025年3月26日向能工貿的財產、印章、賬簿和文書等資料。
二、接管的內容
清算組擬接管向能工貿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能工貿的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實物財產(包括車輛、房產、土地、機器設備等)及其權利憑證(包括車輛登記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證等各類資產憑證);
(二)向能工貿的現金、有價證券、銀行賬戶(包括賬戶印鑒、U盾及授權密碼等)、銀行票據、商業票據;
(三)向能工貿的知識產權、對外投資、特許權等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包括商標注冊證書、專利證書、對外投資權益憑證、特許經營權憑證、域名權屬證明);
(四)向能工貿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海關報關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稅務登記專用章、預留銀行的私人印鑒及其他印章等;
(五)向能工貿的營業執照(正副本)、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海關登記證明、經營資質文件等與經營業務相關的批準、許可或授權文件等;
(六)向能工貿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總賬冊、明細賬冊、臺賬、日記賬、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會計報表等財務賬簿,及向能工貿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資料;
(七)向能工貿的設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東名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以及內部會議記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人事任免文件、政府相關部門文件、其他與公司經營管理相關的檔案文件;
(八)向能工貿的相關合同、協議、相關債權、債務等文件資料以及客戶檔案、供應商檔案等資料;
(九)向能工貿納稅資料及憑證;
(十)向能工貿訴訟、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包括以向能工貿為原告或被告的所有一審、二審、再審、執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一)向能工貿的人事檔案文件,包括人事檔案、社保資料、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資表、社保繳納證明、欠付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
(十二)向能工貿的電腦數據和授權密碼;
(十三)向能工貿的其他財產、印章和賬簿、文件等資料;
(十四)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項。
向能工貿的分支機構(如有)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不屬于向能工貿所有但由其占有或者管理的相關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清算組一并接管。
三、接管時間和方式
清算組擬于2025年4月22日與向能工貿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其他工作人員辦理接管移交的手續,請前述人員按照本接管通知書的要求,對向能工貿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進行梳理,并按照接管清單內容,逐一登記造冊、完成移交。
四、法律責任
清算組依法接管前,向能工貿及其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其他工作人員應妥善保管向能工貿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確保資產和資料的完整性。
向能工貿及其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其他工作人員拒不向清算組移交上述資料或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直接相關責任人員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清算組聯系人:徐春玲 (略);(略)
特此告知
(略) 清算組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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