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683破11號
申請人浙江嵊州農村 (略) 甘霖支行以被申 請人嵊州 (略)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 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申請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一案, (略) 審查后已裁定受理并依法選定紹興天馬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 為被申請人的管理人。嵊州 (略) 的債權人應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向嵊州 (略) 管理人【通訊地 址: (略) (略) (略) 578 號金城大廈 13 樓;聯系人: 杜會計,聯系電話:#;申報時間:工作日期間】申報 債權。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 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 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 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 程序行使權利。嵊州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 有人應當向嵊州 (略)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 產。
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 時 00 分召開第一次債權人 會議。本次債權人 (略) 絡方式線上召開(具體操作方式請電聯嵊州 (略) 管理人)。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 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 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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