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北路12號樓3層6單元92號房地產 | 項目編號: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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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 | 標的編號: | ||
轉讓方名稱: | 北京 (略) | 轉讓方類別: | 法人 |
交易機構名稱: | 北京產權交易所 | 資產類別(實物): | 房屋所有權(房產) |
資產評估值: | 批準單位名稱: | ||
掛牌價格: | 185.37 萬元 | 評估基準日: | |
掛牌期間: | 10 | 掛牌日期: | 2025-6-27 |
交易方式: | 動態報價 | 是否自動延期: | 是 |
權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優先購買權: | 標的是否存在抵押情況: | ||
資產來源: | 轉讓標的 (略) : | (略) | |
批準文件: | |||
內部決策文件: | |||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須在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時前遞交受讓申請,并將18.*元交易保證金交納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銀行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本項目受讓資格。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 2、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 3、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及標的資產的現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盡職調查。意向受讓方如發生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拒絕支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標的資產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關約定扣除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交易價款,并將標的資產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讓方須自行了解標的資產所在地的相關政策及規定,并須符合標的資產所在地相關部門或機構對房屋購買者設置的資格條件,不得以不了解標的資產所在地相關政策和購房條件導致不能過戶或變更等理由退還標的資產。如因不符合標的資產所在地的房屋買賣政策或法律法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責任。如因受讓方原因導致不能如期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轉讓方有權按照公告約定扣除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并可單方解除《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收回標的資產,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5、本項目采取動態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其他不涉及保證金扣除事項的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受讓方確定后自行通過北交互聯系統申請一次性原額無息返還。保證金和交易價款均須出自受讓方的自有賬戶,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墊付、或以債務重組等方式交納。 6、意向受讓方在向北京產權交易所遞交意向受讓申請的同時,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承諾: (1)本方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將除交易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銀行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本方成為受讓方后,同意《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署后1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人重新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同意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以證載日期為準)之前(不含當日)的房屋租金歸轉讓方所有,之后(含當日)歸本方所有,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其他條款不變。 (3)本方同意按標的資產現狀進行受讓,在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視為本方對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資產狀況及相關約定并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意若發生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逾期或拒絕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標的資產、或因未了解清楚標的資產所在地相關政策而無法完成標的資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行為,轉讓方有權扣除本方已交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或等額的交易價款,并可單方解除《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收回標的資產重新進行信息披露,由本方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 (4)本方同意自行了解標的資產所在地相關部門或機構 (略) 房屋買賣設置的各項政策及法規要求,并自行對自身的購房資格進行確認,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決定是否受讓標的資產,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 (5)本方同意須在《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出具后60個工作日內配合轉讓方到相關部門開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轉讓方給予必要的協助和配合;如因本方原因導致不能如期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轉讓方有權按照公告約定扣除本方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交易價款,并可單方解除《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收回標的資產,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6)本方同意標的資產權屬變更登記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法律及標的資產所在地關于房產交易的相關規定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自承擔,凡沒有明確規定的相關稅費由受讓方承擔。 (7)本方同意成功受讓后,標的資產涉及的物業、供暖、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如有欠繳,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日期之前(不含當日)產生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日期之后產生的費用由本方承擔。 (8)本方同意交易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交易相關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責任。 (9)本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額的1%支付交易服務費。 7、本項目受讓方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成交金額的1%。 | ||
在 (略) 站進行掛牌信息披露的鏈接: | http://** | ||
數據來源: | 北京產權交易所交易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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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