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略) 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2月24日發布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泰高征安補告〔2024〕24號),因泰州三水廠四期工程項目設計方案調整、資金到賬進度等原因導致征地跨度時間較長,為保證公告時效性、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根據擬征收土地補充公告(泰高擬征告補〔2025〕7號)確認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對原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泰高征安補告〔2024〕24號)補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位于永安洲鎮 (略) 十五組、十六組集體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擬征收土地面積、位置、范圍均不發生變化。實際征收土地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結果不變,具體如下:
擬征收土地現狀表 單位:公頃 | ||||||
擬被征(用)地單位 | 權屬類別 | 總面積 | 其中:農用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 計 | 其中:耕地 | |||||
永安洲鎮 (略) 十五組 | 組集體 | 2.1132 | 2.1132 | 2.0316 | 0 | 0 |
永安洲鎮 (略) 十六組 | 組集體 | 0.2219 | 0.2219 | 0.2209 | 0 | 0 |
合 計 | 2.3351 | 2.3351 | 2.2525 | 0 | 0 |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 (略) 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不變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關于重新公布江蘇 (略) 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規定執行和《 (略) (略) 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 (略) (略) 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泰高政規〔2024〕1號)規定執行。
1、土地補償費標準:農用地41.(略)元/公頃、建設用地82.(略)元/公頃、未利用地57.(略)元/公頃。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2.(略)元/人。
(二)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 (略) 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3〕104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不變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 (略) 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補充公告在泰州醫 (略) 管委會( (略) 人民政府) (略) 站(http://**.cn)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和村(社區)、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
2、如有異議,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5年6月29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送達地址為: (略) 自然資 (略) 醫 (略) ( (略) )分局(地址: (略) (略) 12號)(聯系人:張先生;電話:0523-(略);郵編:(略))。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委會(社區)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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