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我局與你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略)G020),其中A4地塊不動產權證號:連江單國用〔2014〕第1jd(略)號,面積23.38畝,用途為商服用地;A5地塊地塊不動產權證號:連江單國用〔2014〕第1jd(略)號,面積 23.38畝,用途為商服用地。
我局認定上述宗地為閑置土地,已向你方送達了《閑置土地認定書》,文號為:連自然資〔2025〕226號。根據《閑 (略) 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第十四條的規定,經報請連江縣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連政地〔2025〕82號),我局依法無償收回上述閑置土地使用權。請你方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 (略) 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不動產權利證書。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我局將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不動產權利證書。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連江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閩 (略) 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行。
連江縣自然資 (略)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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