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開的采購意向編號(如有):/
原公開的采購意向名稱:廈門市市直機關后勤保障中心2022年1月至8月政府采購意向
首次公告日期:2022-06-01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項:采購意向公告
更正內容:
序號 | 更正項 | 原內容 | 更正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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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廈門人民會堂地下車庫運行管理]采購需求概況 | 采購標的及要求 一、(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填寫“采購標的”或“項目概況”) 1、項目內容:廈門人民會堂地下車庫總計機械車位586個、自然車位220個,本項目需求為場地內所有停車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及所有車位的公共責任險投保(保期一年)。 2、服務期限: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一年。 二、技術要求 1、技術服務要求 (1)供應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項目場地內的所有停車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每月按照保養計劃表的工作安排,在采購人指定的時間內對按照《停車設備維護與保養》(附表一)內容對設備進行調整、檢查、潤滑、清潔等維護保養工作,保證停車設備的正常操作與安全運行。 (2)供應商在每次保養前必須知會采購人現場負責人,并接受其監督。 (3)供應商人員應自備各種專業維修工具,但不包括軟件操作工具。維修保養時應設置明顯的檢修標志,并停止設備運行。 (4)供應商應在采購人指導下,協助采購人做好設備故障時的應急預案,當發現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有必要停止設備使用時,應立即報告采購人負責人,并配合做好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 (5)供應商派出的維保人員必須持有質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每次保養完畢后應填寫保養記錄,由采購人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送采購人留存建檔,作為提供給( (略) 和特檢所)對該設備隨時抽查和年檢時的必備資料。 (6)停車設備的定期檢測(年檢)期限將到時,供應商應提前10-20日內通知采購人,并協助填寫檢測申請單,送采購人填寫蓋章后向檢測部門辦理檢測手續。 (7)供應商應主動配合政府主管部門( (略) 、特檢所)對停車設備的隨時抽查和定期檢測(年檢)工作,整改檢測發現的屬于供應商工作范圍內的不合格項目,合格后將其合格證置于設備內明顯位置,其檢測報告書交采購人負責人存檔保管。 (8)供應商派員常駐本項 (略) 域,對停車設備提供24小 (略) 置服務。接到報修通知后,市區內 30 分鐘內到達現場。 (9)供應商應對其聘用在本車庫內的操作引導人員定期進行基本操作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并進行實操考核。 (10)對停車設備在日常運行中發生輕微故障或設備低值零配件(單價不超過100元)損壞,供應商應及時免費維修或更換,并做好故障情況及排除情況記錄。如該故障在12小時不能修復,供應商應將設備故障以及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告采購人,并提出零配件更換建議及報價,在雙方商議約定的時間期限內盡快修復。 (11)如發生設備主要零部件損壞或發生安全事故,應另作事故記錄,送雙方存檔備查。 (12)供應商在整個維保期內,必須提供由設備廠家供應的標配功能的主要配件,并保證質量;不包括其它附加設備和新增設備,但可以有償提供或協助購買其他維修配件。 (13)供應商應隨時自行監督、檢查合同范圍內的工作質量、進度、方法、記錄等。 (14)供應商應主動接受采購人安排的專業人員跟從供應商維保人員一起作業,監督工作;接受采購人組織、邀請本單位或專業機構人士對合同范圍的工作進行抽檢、評估和滿意度測評。及時妥善解決車主投訴的問題,并將解決情況及時向采購人報告。 (15)供應商維保人員應遵守當地法律法規、民俗習慣及業主對場所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16)本車庫 (略) 于維保期內的停車設備,如因維保質量未能通過定期檢測(年檢)的,發生的復檢費用由供應商負責(不包括供應商提出不合格項但由于采購人原因導致未進行整改的項目)。 (17)供應商在本項目中配置的操作管理及維保人員數量不少于如下標準: 操作管理人員34名,其中: 早班固定班(7:00-15:00)14名(東西庫各7名), 早班加強班(7:00-9:00)6名(東庫4名西庫2名); 晚班固定班(15:00-23:00)10名(東庫6名西庫4名), 晚班加強班(17:00-19:00)4名(東庫2名西庫2名); 維保人員4名,其中: 早班(7:00-14:00)2名; 晚班(14:00-21:00)2名。 | 采購標的及要求 一、(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填寫“采購標的”或“項目概況”) 1、項目內容:廈門人民會堂地下車庫總計機械車位586個、自然車位220個,本項目需求為場地內所有停車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及所有車位的公共責任險投保(保期二年)。 2、服務期限: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二年。 二、技術要求 1、技術服務要求 (1)供應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項目場地內的所有停車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每月按照保養計劃表的工作安排,在采購人指定的時間內對按照《停車設備維護與保養》(附表一)內容對設備進行調整、檢查、潤滑、清潔等維護保養工作,保證停車設備的正常操作與安全運行。 (2)供應商在每次保養前必須知會采購人現場負責人,并接受其監督。 (3)供應商人員應自備各種專業維修工具,但不包括軟件操作工具。維修保養時應設置明顯的檢修標志,并停止設備運行。 (4)供應商應在采購人指導下,協助采購人做好設備故障時的應急預案,當發現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有必要停止設備使用時,應立即報告采購人負責人,并配合做好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 (5)供應商派出的維保人員必須持有質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每次保養完畢后應填寫保養記錄,由采購人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送采購人留存建檔,作為提供給( (略) 和特檢所)對該設備隨時抽查和年檢時的必備資料。 (6)停車設備的定期檢測(年檢)期限將到時,供應商應提前10-20日內通知采購人,并協助填寫檢測申請單,送采購人填寫蓋章后向檢測部門辦理檢測手續。 (7)供應商應主動配合政府主管部門( (略) 、特檢所)對停車設備的隨時抽查和定期檢測(年檢)工作,整改檢測發現的屬于供應商工作范圍內的不合格項目,合格后將其合格證置于設備內明顯位置,其檢測報告書交采購人負責人存檔保管。 (8)供應商派員常駐本項 (略) 域,對停車設備提供24小 (略) 置服務。接到報修通知后,市區內 30 分鐘內到達現場。 (9)供應商應對其聘用在本車庫內的操作引導人員定期進行基本操作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并進行實操考核。 (10)對停車設備在日常運行中發生輕微故障或設備低值零配件(單價不超過100元)損壞,供應商應及時免費維修或更換,并做好故障情況及排除情況記錄。如該故障在12小時不能修復,供應商應將設備故障以及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告采購人,并提出零配件更換建議及報價,在雙方商議約定的時間期限內盡快修復。 (11)如發生設備主要零部件損壞或發生安全事故,應另作事故記錄,送雙方存檔備查。 (12)供應商在整個維保期內,必須提供由設備廠家供應的標配功能的主要配件,并保證質量;不包括其它附加設備和新增設備,但可以有償提供或協助購買其他維修配件。 (13)供應商應隨時自行監督、檢查合同范圍內的工作質量、進度、方法、記錄等。 (14)供應商應主動接受采購人安排的專業人員跟從供應商維保人員一起作業,監督工作;接受采購人組織、邀請本單位或專業機構人士對合同范圍的工作進行抽檢、評估和滿意度測評。及時妥善解決車主投訴的問題,并將解決情況及時向采購人報告。 (15)供應商維保人員應遵守當地法律法規、民俗習慣及業主對場所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16)本車庫 (略) 于維保期內的停車設備,如因維保質量未能通過定期檢測(年檢)的,發生的復檢費用由供應商負責(不包括供應商提出不合格項但由于采購人原因導致未進行整改的項目)。 (17)供應商在本項目中配置的操作管理及維保人員數量不少于如下標準: 操作管理人員34名,其中: 早班固定班(7:00-15:00)14名(東西庫各7名), 早班加強班(7:00-9:00)6名(東庫4名西庫2名); 晚班固定班(15:00-23:00)10名(東庫6名西庫4名), 晚班加強班(17:00-19:00)4名(東庫2名西庫2名); 維保人員4名,其中: 早班(7:00-14:00)2名; 晚班(14:00-21:00)2名。 |
其他內容不變。
更正日期:2022-06-02
三、其他補充事宜1.采購人信息
名稱: (略) 直機關后勤保障中心
地址: (略) 61號
聯系人:卓先生
聯系方式:*
(略) 直機關后勤保障中心
發布時間: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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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