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
工程項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排浦鎮人民政府、海頭鎮人民政府,市自然資 (略) 、 (略) 、市 (略) :
《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略) 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妥善做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況
(一)征收主體: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 (略) (略) 。
(三)征收實施單位:排浦鎮人民政府、海頭鎮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排浦鎮昌王老村、昌王新村、頭峰村、葉榕村、文青村、打臘村、華頭村、高亮村、松明村、羅成村、老市村、南華老村、南華墟村、南華新村、沙溝村、沙脊村和海頭鎮白沙地村、那向村、洋加東村、寨村村等村集體及其經濟組織成員,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產權人。
(五)征收目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擬征收作為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用地,擬安排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六)征收范圍:征收面積約402.33畝(具體面積以實測為準),其中農用地366.98畝、建設用地35.35畝(具體以實調為準)。不涉及房屋搬遷。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一)貨幣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權人。
(二)社保安置。農業人員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瓊府〔2013〕21號)和《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5〕69號)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
1.擬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 (略) 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瓊府〔2020〕45號)規定執行。
2.擬征收集體建設用地依據選定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其中具有房地一體確權登記成果的,以登記成果為準進行評估補償;未有確權登記成果的,符合“一戶一宅”且不屬于違建圖斑的宅基地,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出具三級證明后,在每戶不超過175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積范圍內可按宅基地地類進行評估。其他建設用地,結合土地利用現狀或確權登記的土地用途按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3.土地使用權存在爭議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 (略) 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略) ,待確定土地權屬后,予以補償。
(二)構筑物和特殊苗木補償
依據選定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費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瓊府〔2014〕36號)執行。瓊府〔2014〕36號文件未規定的地上附著物、特殊苗木等以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四)墳墓遷移補償
墳墓遷移補償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墳墓搬遷補償標準的通知》(儋府〔2016〕81號)執行。
四、其他說明
(一)違反本方案規定,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或者弄虛作假、隱瞞虛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征收補償、補助、獎勵款的,依法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征地預公告發布后被征收土地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不予補償。
(三)超出簽約期限未簽約的,依相關規定,按法 (略) 理。
(四)本方案規定不明確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補充政策或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五)本方案的實施期限自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結束止。
(六)本方案最終解 (略) 人民政府。
附件: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位置示意圖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
工程項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排浦鎮人民政府、海頭鎮人民政府,市自然資 (略) 、 (略) 、市 (略) :
《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略) 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妥善做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況
(一)征收主體: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 (略) (略) 。
(三)征收實施單位:排浦鎮人民政府、海頭鎮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排浦鎮昌王老村、昌王新村、頭峰村、葉榕村、文青村、打臘村、華頭村、高亮村、松明村、羅成村、老市村、南華老村、南華墟村、南華新村、沙溝村、沙脊村和海頭鎮白沙地村、那向村、洋加東村、寨村村等村集體及其經濟組織成員,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產權人。
(五)征收目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擬征收作為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用地,擬安排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六)征收范圍:征收面積約402.33畝(具體面積以實測為準),其中農用地366.98畝、建設用地35.35畝(具體以實調為準)。不涉及房屋搬遷。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一)貨幣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權人。
(二)社保安置。農業人員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瓊府〔2013〕21號)和《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5〕69號)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
1.擬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 (略) 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瓊府〔2020〕45號)規定執行。
2.擬征收集體建設用地依據選定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其中具有房地一體確權登記成果的,以登記成果為準進行評估補償;未有確權登記成果的,符合“一戶一宅”且不屬于違建圖斑的宅基地,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出具三級證明后,在每戶不超過175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積范圍內可按宅基地地類進行評估。其他建設用地,結合土地利用現狀或確權登記的土地用途按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3.土地使用權存在爭議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 (略) 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略) ,待確定土地權屬后,予以補償。
(二)構筑物和特殊苗木補償
依據選定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費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瓊府〔2014〕36號)執行。瓊府〔2014〕36號文件未規定的地上附著物、特殊苗木等以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四)墳墓遷移補償
墳墓遷移補償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墳墓搬遷補償標準的通知》(儋府〔2016〕81號)執行。
四、其他說明
(一)違反本方案規定,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或者弄虛作假、隱瞞虛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征收補償、補助、獎勵款的,依法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征地預公告發布后被征收土地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不予補償。
(三)超出簽約期限未簽約的,依相關規定,按法 (略) 理。
(四)本方案規定不明確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補充政策或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五)本方案的實施期限自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結束止。
(六)本方案最終解 (略) 人民政府。
附件:省道S291白新線改建工程項目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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