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申請書》原件、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與承租方簽字蓋章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后1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簽訂《意向性協議》。 3、注:承租方與出租方簽訂《意向性協議》后,出租方需向上級單位申請報批出租行為,同時審核承租方相關資信情況,待批準同意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須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賬戶支付首月押金(履約保證金),即人民幣#);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在《租賃合同》約定時間內以《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年租金。中心在收到《租賃合同》、出租方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 4、出租方在簽訂《意向性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起申請報批出租流程,若1個月內未辦理完畢批準程序的,承租方有權單方解除交易。非因出租方原因導致審批遲延,出租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4、各年度的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結算,由最終承租方按《租賃合同》約定時間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賬戶。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履約保證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履約保證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履約保證金)。 6、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燃氣、暖氣、通訊、收視、 (略) 、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納的費用,承租方須根據剩余未使用期限計算相應費用,退還至出租方指定賬戶);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暖氣費、物業管理費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燃氣、通訊、收視、 (略) 、衛生等)均由承租方承擔,并直接向有關管理單位交付。 7、對承租房屋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房產禁止存放危險化學品,不得從事產生噪聲、擾民、污染環境的行業,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如有發生爆炸、火災等情況均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應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裝修、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9、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 10、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 11、最終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轉租、分租、轉借給他人。 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2、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