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省份/ (略) | 天津 | 地區 | 河西區 |
采購單位 | 殼牌 (略) 薊縣馬伸橋加油站 | ||
代理機構 | 天津食品集團 | ||
所含內容 | 醫療器械招標醫療招標 |
天津 (略) | 銀行賬戶* | ||||||
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營業部 | 支付行號* |
殼牌 (略) 薊縣馬伸橋加油站部分資產【房地產、地上構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管道及溝槽、機器設備、電子設備】 | |||||||||
房產類 | 標的所在地天津薊州區 | ||||||||
云估中盛(天津)房地產 (略) | 評估基準日2024-01-31 | ||||||||
(略) | 類型備案 | ||||||||
2024-06-25 | |||||||||
1089.23 | 賬面價值(萬元)682.22 |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網絡競價 (多次報價) | |||||||||
1.轉讓方承諾標的資產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該標的資產存在抵押、或任何影響標的資產轉讓的限制或義務。 2.本次轉讓的標的資產為殼牌 (略) 薊縣馬伸橋加油站部分資產含房地產、地上構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管道及溝槽、機器設備、電子設備,受讓方接收標的資產后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經營證照手續的,應自行申請辦理,轉讓方可以在實物資產交付之日起60日內給予適當幫助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3.項目成交后轉讓方有權把印有“殼牌”、“SHELL”等標識的加油站外觀包裝予以拆除或者覆蓋。 4.該項目評估值不含增值稅,本次掛牌價格為含稅價。轉讓方在完成資產交割后向受讓方開具發票。 5.證載《 (略) 房地產權證》(房地證津字第* 號)權利人為 (略) , (略) 已更名為殼牌 (略) ,不影響本次交易。 6.其他詳見天津產權備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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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先權否 | ||||||||||||||||||||||||||||
否 | |||||||||||||||||||||||||||||
否 |
殼牌 (略) | |||||||||||
(略) 河西 (略) 96號天津食品集團辦公樓5樓518室 | |||||||||||
國有經濟/國有控股企業 | |||||||||||
畢國生 | 成立日期1997-04-18 | ||||||||||
*萬元(人民幣) | |||||||||||
(略) | 所屬行業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 | ||||||||||
*07L | 經營規模小型 | ||||||||||
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燃氣經營;檢驗檢測服務;小食雜; (略) 銷售;餐飲服務;食品銷售;出版物零售;供電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機動車充電銷售;電池銷售;集中式快速充電站;機動車修理和維護;停車場服務;洗車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會議及展覽服務;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廣告制作;廣告設計、代理; (略) 銷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代理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不得從事人體干細胞技術開發和應用、人體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市場營銷策劃;食用農產品零售;保健食品(預包裝)銷售;日用百貨銷售;母嬰用品銷售;針紡織品銷售;禮品花卉銷售;服裝服飾零售;鞋帽零售;化妝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體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辦公用品銷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銷售;鐘表銷售;眼鏡銷售(不含隱形眼鏡);五金產品零售;照相器材及望遠鏡零售;家用電器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通訊設備銷售;電子產品銷售;移動終端設備銷售;潤滑油銷售;汽車零配件零售;第一類醫療器械銷售;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家政服務;旅客票務代理;柜臺、攤位出租;銷售代理;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廣告發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 | |||||||||||
董事會決議 | |||||||||||
省級國資委監管 | 監管機構屬地天津 | ||||||||||
(略)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統一社會信用碼/組織機構碼*986 | ||||||||||
(略) | 批準日期2024-05-22 | ||||||||||
文件 | 批準文件名稱天津食品集團 (略) 轉讓馬伸橋加油站土地房產的批復 津食政發(2024)124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2024-07-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22 |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作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一次付清 | |||||||||||
網上支付 | |||||||||||
一、意向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時,即視為已經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轉讓標的所涉及評估報告及該報告和相關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內容,已經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對標的所涉及的現狀、過戶、未來規劃等相關情況已完全知悉且認可,并已完成對該標的狀態的實地踏勘看樣,且認可標的配套設施及現狀。并依據相關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并全部接受資產轉讓公告之內容,并已到相關權屬變更部門咨詢了解標的資產轉讓相關政策,滿足政策要求。受讓方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責任、經濟損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以下簡稱“天津產權”)及轉讓方追究責任或其他主張。意向受讓方成為最終受讓方后,若發生以轉讓標的的現狀、瑕疵及所存在的風險等為由逾期或拒絕簽署已公示的《資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轉讓標的、對轉讓方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受讓方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轉讓價款,并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 二、意向受讓方辦理受讓登記手續前須提前聯系預約現場踏勘事宜,并在受讓登記時向天津 (略) 提供與轉讓方簽字/蓋章確認的《現場踏勘確認函》。意向受讓方須提前聯系轉讓方在預定時間實地看樣。(現場踏勘聯系人:謝先生,*、盧先生 ,* 固定電話:022-*)。 三、意向受讓方應在信息披露期間向天津 (略) (以下簡稱天津產權)提交受讓申請及相關附件的書面材料,并將交易保證金支付至天津產權專用結算賬戶,按照規定辦理受讓登記并支付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為合格意向受讓方。 四、掛牌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合格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略) 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自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天津產權指定賬戶后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按照天津產權相關規 (略) 徑退回。 五、最終受讓方須在產權交易機構書面通知期限內與轉讓方簽訂已公示的《資產交易合同》,并于《資產交易合同》生效后3日內將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天津 (略) 專用結算賬戶。 六、若非轉讓方原因,意向受讓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轉讓方有權通過天津產權全部扣除該意向受讓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證金、競價保證金或已由交易保證金、競價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款項,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 (1)意向受讓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存在虛假、不真實、不具有效力等情形; (2)意向受讓方已獲得受讓資格且交納了保證金后單方提出撤銷受讓申請的; (3)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意向受讓方不參與競價程序的; (4)在競價過程中以轉讓底價為起始價格時,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導致無法確定最終受讓方的; (5)意向受讓方存在影響正常轉讓、競價公正性或其他違反競價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未在天津產權書面通知期限內與轉讓方簽署已公示的《資產交易合同》; (7)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未按規定時間和方式支付交易價款和應承擔的全部費用的; (8)其他違反本次產權轉讓其他公示條件及天津產權交易規則的情形。 七、意向受讓方在辦理受讓登記時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書面承諾: (1)本方同意按標的資產現狀進行受讓,在遞交受讓申請后,視為本方對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資產狀況及相關約定并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責任與風險,不得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狀況為由退還標的資產; (2)本方已自行了解標的資產所在地的相關政策,符合當地相關部門或機構對受讓方設置的資格條件,如因受讓方自身原因導致本次標的資產無法完成過戶的,轉讓方有權按照公告約定扣除受讓方保證金,并有權單方解除《資產交易合同》,將標的資產重新掛牌,本方將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 (3)本方承諾在天津產權書面通知期限內與轉讓方簽署已公示的《資產交易合同》,并于《資產交易合同》生效后3日內一次性支付剩余價款及交易服務費; (4)本方承諾標的資產的日常費用(不限于水、電、物業等)在實物資產交接之前由轉讓方承擔、交接之日起由受讓方承擔。 (5)本方認可并已詳細閱讀本轉讓項目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所揭示的內容并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并承擔全部或有風險; (6)本方承諾同意在本項目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由天津產權將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賬戶。 八、受讓成功后,受讓方需自行辦理權屬過戶全部相關事宜,轉讓方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配合。 九、本項目在天津產權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基礎服務費、增值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十、本項目在辦理變更、過戶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稅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標的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由交易雙方分別承擔,凡沒有明確規定的相關稅費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十一、此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 | |||||||||||
無 | |||||||||||
否 | |||||||||||
是 | |||||||||||
36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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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