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昶盛達房 (略) 購房人:
2025年4月21日,榆 (略) 作出(2025)甘0123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蘭州昶盛達房 (略) (以下簡稱“昶盛達公司”)的重整申請,同日作出(2025)甘0123破1號《決定書》,指定榆中縣藍光雍錦閣項目破產 (略) 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收債權人申報材料過程中,審查發現有少部分購房人未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的約定付清購房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因此, (略) 破產重整程序,管理人特向未付清房款的購房人告知如下事項:
一、請未付清房款的購房人 (略) 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按照管理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具體履 (略) 破產重整進展情況予以確定,請購房人與管理人保持聯系溝通。
二、 (略) 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2025年7月22日之前),未付清房款的購房人既不明確表示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也不明確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視為購房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購房人應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時間支付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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