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須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勘驗時需攜帶《現場勘驗確認表》(簽署《現場勘驗確認表》,勘驗人須與受讓登記聯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勘驗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勘驗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提交《現場勘驗確認表》, 同時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2、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3、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受讓方資格證明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簽訂《受讓履約承諾書》、《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資產交接通知書》。 4、受讓方在接到中心出具的《資產交接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到 (略) 辦理提貨手續,在標的現場查驗交易資產并對交易資產無異議后與轉讓方簽訂《資產移交確認書》及相關安全協議,并由轉讓方將雙方簽訂的《資產移交確認書》提交中心,中心收到《資產移交確認書》后,受讓方方可進行資產清運工作,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如未簽訂《資產移交確認書》,經中心催告仍未履行資產移交、清運工作的,轉讓方有權單方解除交易、終結該項目, (略) 置標的。自簽訂《資產移交確認書》后,標的資產便移交受讓方,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等方面瑕疵為由拒絕履行后續義務,否則將視為違約。 5、轉、受讓雙方在資產交接完畢后,共同出具《資產交接完畢說明》。中心在收到轉、受讓雙方簽署的《資產交接完畢說明》(原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轉付交易價款,并出具交易憑證。 6、資產交接前,由轉讓方負責保管,資產移交確認書簽訂后相關安全責任以及因保管、拆除、搬運、切割等產生的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 7、受讓方參與本項目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勘驗環節產生的差旅、食宿費用以及資產清運相關費用等,均由受讓方自理,轉讓方不對此類費用做任何補償。 8、在資產交接過程中轉受讓雙方應記錄、確認交接資產的數量、重量、質量等關鍵信息。 9、本次轉讓標的均為報廢資產,受讓方回收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 (略) 理。 10、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