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
2、其他資格要求: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2、未被“信用中國”(http://**.cn)、中國 (略) (http://**.cn)列入
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
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
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標項1、2: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的條件; <1>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
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磋商資格; 3.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4.本項目不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方式進行磋商; 5. 經信用中國(http://**.cn)、中國 (略) (http://**.cn)等渠道查詢后,列入
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
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
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磋商資格(提供“信用中國”網站的查詢截圖,時間為磋商截止時間前20天內;若查詢無果提供相應截圖); 6. 其他資質條件: <1>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技術力量、設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擬派該項目的項目經理須具備建筑工程專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項目經理應在《青海省工程建 (略) 》記錄有效,小型項目負責人應滿足《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 (略) 政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明確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號)要求; <3>企業注冊地不在青 (略) 內的企業,應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信息登記冊。自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