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GG*
穗規劃資源建證〔2025〕33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核,本建設工程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頒發此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經審核,本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特頒發此證。
發證機關 | (略) 規劃和 (略) | |
日 期 | 2025-07-01 |
建設單位(個人)名稱 | (略) (略) (略) |
建設項目名稱 | (略) (略) 荔湖街新城大道東側*A*號地塊建設項目-住宅(自編號D44#) |
綜合受理號 | zcMB2D*441 |
建設位置 | (略) (略) 荔湖街新城大道東側 |
建設規模 | |
附圖及附件名稱 |
項目立案號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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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號 | 穗規劃資源建證〔2025〕3332號 | |
電子監管號(流水號) | *GG* | |
日期 | 2025-07-01 | |
建設單位(個人)名稱 | (略) (略) (略) | |
建設項目名稱 | (略) (略) 荔湖街新城大道東側*A*號地塊建設項目-住宅(自編號D44#) | |
綜合受理號 | zcMB2D*441 | |
建設位置 | (略) (略) 荔湖街新城大道東側 | |
建設規模 | 住宅(自編號D44#)1幢,地上3層:644.44平方米 | |
附圖及附件名稱 | 一、附圖:規劃報建圖1份。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標明細表1份; 2.《建設工程審核書》1份; 3. (略) 建設工程放線測量記錄冊1份。 (上述附圖、附件在完成批后監管后核發,建設規模以批后監管后核發的附圖、附件數據為準。) 1.建設單位通過告知承諾信用審批的方式取得本證,建設單位應按本次所報工程的承諾書履行承諾,并承擔相應責任。 2.本證所指單體工程規劃方案應符合相關建筑規范、規劃設計條件、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等規劃要求。 3.自本證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完成本次報建工程的技術審查,取得技術審查合格報告,并配合規劃部門完成批后監管審查。 4.本證建筑工程建設規模出自穗規劃資源業務函〔2025〕7122號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及調整所附總平面信息圖。建筑場 (略) 方案、各棟建筑物具體輪廓、面積、間距、層數等應在批后監管時進一步核準,最終以后續核發的各棟建筑單體工程的規劃報建圖、建筑工程指標明細表、建設工程審核書為準。 5.本證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從證上載明的發證日期開始計算。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取得施工許可;依法無需取得施工許可的,應當在有效期內開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者逾期未開工,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本證自行失效。需要辦理延期手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6.請你單位在申請施工 (略) 政配套費,并在申請施工許可時向建設 (略) 建設配套費繳費憑證。 7.政府投資類項目應在竣工驗收前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社會投資類項目應在施工許可前取得用地批準文件。 8.建設單位須嚴格履行關于裝配式建筑的約定,約定須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但未明確比例要求的,按照裝配式建筑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 |
附加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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