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包括且不限于通水、通電、通暖等狀況),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在競價結束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受讓方應當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交易憑證出具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轉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3、受讓方需自行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涉及的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等由受讓方承擔,提請受讓方注意標的存在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風險,因轉讓標的的現狀、瑕疵、歷史遺留問題、欠稅等風險造成受讓方損失的,受讓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與轉讓方無關。 4、轉受讓雙方在收到中心出具的《交易憑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標的及相關權屬資料的交接工作。 在交房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轉讓方承擔,交房后的一切風險由受讓方承擔。交房前,轉讓方承擔因使用該標的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電、暖、氣等費用)。房產交付后產生的全部稅費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5、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