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格桑林卡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北商業房產及其附屬土地(原藏泉酒業)出租 |
標的名稱 | 拉薩市格桑林卡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北商業房產及其附屬土地(原藏泉酒業)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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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DSCQ2024AD5A# | 掛牌價格 | 366.74 萬元 | |||
價格說明 |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09-26 | |||
是否聯合出租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10-21 | |||
是否允許聯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優先權 | 不涉及 |
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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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簡介 | “藏泉酒業”爛尾樓是一棟基本完工的溫泉酒店,酒店設計為5層框架結構總建筑面積#.60㎡(其中一層是大廳和溫泉洗浴池建筑面積3647.52㎡,二層是包廂2055.43㎡,三至五層是住宿客房每層建筑面積2463.45㎡),兩棟附屬樓面積2027.05㎡。酒店整體外部裝修已基本完成,內部二裝完成約50%。 2020年1月7日,八一農場依法辦理了該宗土地及地面資產的不動產權登記證,證號:藏(2023) (略) 不動產權第#,其中土地面積#㎡(約16.65畝),房屋建筑面積#.65㎡(含規劃紅線內的兩棟附屬樓面積2027.05㎡),綠地率33.9%,停車位70個。 (略) (略) 以西、 (略) 以北,南邊緊鄰晨曦 (略) ,北靠凈土 (略) 。 詳見租賃合同樣本、可下載。 標的查看聯系人:張杰 電話:# | |||||||||||||||||||||||||||||||||||||||||||||||||||||||||||||||||||||||||||||
標的資產數量 | —— | |||||||||||||||||||||||||||||||||||||||||||||||||||||||||||||||||||||||||||||
出租方簡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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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信息 | ||||||||||||||||||||||||||||||||||||||||||||||||||||||||||||||||||||||||||||||
標的企業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 | 評估機構(估值機構) | 江蘇金土地房地產 (略) | ||||||||||||||||||||||||||||||||||||||||||||||||||||||||||||||||||||||||||||
評估/詢價基準日 | 2024-04-20 | |||||||||||||||||||||||||||||||||||||||||||||||||||||||||||||||||||||||||||||
評估核準(備案)機構 | (略) 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24-09-19 | |||||||||||||||||||||||||||||||||||||||||||||||||||||||||||||||||||||||||||||
出租標的對應評估價值/詢價值 | 366.74 萬元 | |||||||||||||||||||||||||||||||||||||||||||||||||||||||||||||||||||||||||||||
賬面凈值(萬元) | —— | |||||||||||||||||||||||||||||||||||||||||||||||||||||||||||||||||||||||||||||
備注 | —— | |||||||||||||||||||||||||||||||||||||||||||||||||||||||||||||||||||||||||||||
交易條件與承租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 | 366.74 萬元 | ||||||||||||||||||||||||||||||||||||||||||||||||||||||||||||||||||||||||||||
價格說明 | —— | |||||||||||||||||||||||||||||||||||||||||||||||||||||||||||||||||||||||||||||
履約 (略) 置方式 | 1、履約保證金即押金在簽訂租賃合同書的當天承租方須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 元,人民幣大寫:(¥ #佰萬元整)(保證金以出租方提供的收據原件為準)出租方收取保證金時,須向承租方出具收據,保證金不計算利息。合同履行期滿后,如承租方無任何違約、無租賃合同約定賠付情形并按時、無損返還承租物后,憑保證金收據向出租方取回保證金,出租方應在一個月內將保證金無息全額返還承租方。 2、承租方保證裝修過程中,不拖欠民工、施工隊、施工隊班組等工資、施工費、工程款等,更不因此引起各種上訪、投訴等,給出租方帶來信訪牽連和應訴,否則,出租方有權從該#元保證金中解決信訪、訴訟等不良事件。 3、除非雙方取得批準達成新的書面續租合同,否則,承租方保證租賃合同期滿后規定日之內,承租方須如數、完好歸還租賃財產(包括承租方裝修形成的不可移動附著財產的無償移交)(以雙方正式移交清單為準),否則,出租方有權從該保證金中抵扣(參照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承租方不能如期歸還租賃物期間的實際占有使用費。 4、承租方保證合同期滿時,自行結清所有物業、水電、燃氣、垃圾清運等費用,否則,出租方有權從該保證金中抵扣清償。 5、在合同期內,承租方的一切裝修、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設施、火災應急通道等)、經營、管理等符合國家消防、治安、特種行業管理規定,如遇類似意外重大不良事故,承租方同意該保證金首先可以拿出來、配合政府解決不良事故。 6、合同履行中,承租方交納的#元保證金,因對外承擔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減少或不足,承租方應當自保證金減少事實發生第二日起,向出租方交納補足至#元,承租方在出租方的保證金減少到#元時,拒不補足達三個月的,視承租方嚴重違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包括承租方裝修形成的不可移動附著財產的無償收回),剩余保證金不與退還,承租方還須向出租方按照合同總租金5%承擔違約金。 7、雙方特別約定:在合同期限內,原則上不容許雙方解除合同。若承租方因經營原因導致不能繼續承租的,承租方應書面提前一月告知出租方,雙方可以解除,但是承租方前期交納的保證金作為對出租方的違約賠償全額不退還,對承租方裝修等前期投入一概不補償,即全部無償收回。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賃期限 | 13年 | |||||||||||||||||||||||||||||||||||||||||||||||||||||||||||||||||||||||||||||
與出租相關的其他條件 | 一、因涉及1年的裝修免租期,所以租賃合同不涉及首期租金結算相關事宜。交易中心從承租方支付的報名保證金中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金額多退少補。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應于成交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簽訂之后裝修免租期滿次日起 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須承諾事項 | ||||||||||||||||||||||||||||||||||||||||||||||||||||||||||||||||||||||||||||||
承租方資格條件 | 承租方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 (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其他組織 1、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組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還需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 件 。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報名材料 | 請 登錄 后下載或預覽相關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租賃用途僅用于酒店經營用途,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變用途。租賃期限為13年,履約保證金即押金#元,裝修免租期1年,租金按年支付,前6年租金不變,后8-13年增加2元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 2、出租方以現狀出租該標的,意向承租方在報名前應自行或聘請專家對標的進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標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報名后,則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同意按照標的現狀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3、承租方在該租賃物進行經營活動前,應取得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所有必要的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等(如法律法規等要求),出租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應按照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的規定進行經營活動。 4、承租方超出裝修期的,出租方在裝修免租期滿后次日起開始計收取租金,在一年裝修期屆滿后,承租方仍然超出三個月還不能裝修完畢投入運營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對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有權不退還。 5、承租方必須于裝修期屆滿之日前完成裝修工程并開業。承租方如有合理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開業,須提前至少15日書面告知出租方且須獲出租方書面同意延期開業,但延期開業階段的租金及其它各項費用仍須自裝修期屆滿后的次日起照常交納。 6、合同期內,物業費、水、電、燃氣、維修、垃圾清運等由承租方自行負責和承擔,需按照相關部門要求自行按期繳納相關費用,不得拖延。如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7、(一)承租方在承租租賃物期間,不得擅自變更租賃物的用途,絕對禁止擅自新建永久性建筑,否則承租方自行承擔一切投資風險(該風險包括承租方無資質變相開發房地產被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承租方違約致使出租方解除合同、合同期滿出租方不做任何經濟補償的資產回收等等)。 8、承租方在租賃合同期間因經營需要,需要改善租賃物設施、裝潢等,必須在不損壞出租方主體工程結構的原則下,并將施工方案、圖紙報出租方,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嚴格按照圖紙進行施工,如未經過出租方同意損壞主體工程結構造成的損失,承租方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修繕、經評估后承擔賠償金等,同時出租方還有權視情節決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出租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房屋修繕費首先從保證金中由出租方支出(不足的出租方還可以追償),承租方還須承擔租賃合同總租金5%的違約金。 9、在承租期間內,承租方是租賃物的實際管理人、占有人和使用人,承租方須履行租賃財產的管理、占有和使用人的法律責任,同時,承租方必須遵紀守法,合法經營,遵守上級有關部門及出租方對該出租物的各項管理要求,自覺辦理各項經營手續及人員居住證,并服從出租方管理,堅決杜絕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租賃物使用人及所有外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次承租人、暫住客人、現場消費者等等)因火災等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的發生,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財產損失、法律責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出租方有權視情節輕重和所受到的損失大小,向承租方行使警告、追究違約責任、追究賠償責任、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等權利。 10、承租方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按規定時間辦理暫住證、居住證等相關手續,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1、合同期滿后,或因承租方違約導致出租方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承租方在所附著的不可以動的裝修、設施添加等,出租方將一并無償收回,不進行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12、承租方在承租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租賃物進行轉租、分租、過戶、出售、轉讓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貸款抵押、擔保、轉借、聯營、入股、置換其對該租賃物的全部或部分之權益。承租方破產或被解散或其營業被接管的,視為轉租。否則視承租方嚴重違約,出租方有權當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包括裝修等無償收回),同時扣除承租方已繳納的全部保證金,并對承租方轉讓、轉租、出售后等致使第三方受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還須向出租方承擔合同總租金5% 的違約金。 13、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負責租賃物范圍內租賃物、設備設施的維護。 14、承租方必須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使該租賃物免受火災、安全生產事故之毀壞。 15、租期內,出租方公司有權進入該租賃物檢查電氣、燃氣、給排水等設備的運作情況,承租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如果遇到火災等緊急事態時,出租方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強行進入該租賃物消除因緊急事件引起的險情。 16、承租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政府部門的要求,在開業前自行辦理并取得該租賃物經營所需要的全部營業證照、權利證書、行政許可或批復,且保證該等執照、證書、許可或批復文件真實、合法、在租期內持續有效且不存在影響正常經營的限制。 17、承租方應保證其是所經營品牌/服務所承載的商標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許可/被授予人,并保證該資格、授權在租賃期限內持續有效。 18、承租方應于開業前向出租方出示上述營業證照和權利證書、消防驗收證明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加蓋承租方公章,下同)供出租方備案,如在租期內,承租方的上述證照和權利證書發生變更,承租方應自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證照和權利證書向出租方出示并提供其復印件給出租方備案。 19、承租方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從事經營和宣傳活動,確保所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依法納稅、自行承擔對該租賃物的經營方式、經營品種、經營策略、宣傳推廣活動及其他經營活動所產生的風險,并保證該等行為或者活動不得侵犯及損害出租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20、承租方不得使用該租賃物、促使或容許他人使用該租賃物作任何違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該租賃物內出售假冒偽劣貨品、從事侵犯第三方商標專用權、專利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的行為、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業手法進行商業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以及其他對出租方信譽和形象有不良影響的行為,并保證其經營行為不會對出租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 21、承租方不得在該租賃物內儲藏或容許他人在租賃物儲存任何危及租賃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或物品。 22、合同期滿后,如政策、法律允許,出租方的上級主管部門對租賃物的無特別規劃,出租方還繼續對外租賃經營租賃物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承租權。 23、若承租方有續租意愿,應于租賃期屆滿之日的6個月前書面邀約出租方,經批準同意后雙方應不遲于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重新簽訂租賃協議,租賃期屆滿后重新續簽合同相關租金及合同內容雙方需重新協商確定;承租方未能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繼續租賃該租賃物的,或承租方未能于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與出租方重新簽訂租賃協議的,承租方并應無條件于租賃合同租期屆滿之日交還租賃物。 24、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時,承租方未能續租的,出租方將進行重新租賃的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將該租賃物給未來的承租方 25、標的查看聯系人:張杰 電話:# 26、其他詳見《租賃合同》范本《資產明細表》。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50 萬元 | ||||||||||||||||||||||||||||||||||||||||||||||||||||||||||||||||||||||||||||
保證金說明 | —— | |||||||||||||||||||||||||||||||||||||||||||||||||||||||||||||||||||||||||||||
交納截止時間 | 2024-10-21 17:00:00 | |||||||||||||||||||||||||||||||||||||||||||||||||||||||||||||||||||||||||||||
交納注意事項 |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交納方式:轉帳支票、電匯、網銀等。 | |||||||||||||||||||||||||||||||||||||||||||||||||||||||||||||||||||||||||||||
賬戶信息 | ||||||||||||||||||||||||||||||||||||||||||||||||||||||||||||||||||||||||||||||
賬戶名稱 | 西藏產權 (略) | |||||||||||||||||||||||||||||||||||||||||||||||||||||||||||||||||||||||||||||
開戶行 | 興業銀行拉薩分行營業部 | |||||||||||||||||||||||||||||||||||||||||||||||||||||||||||||||||||||||||||||
賬號 | #687 | |||||||||||||||||||||||||||||||||||||||||||||||||||||||||||||||||||||||||||||
(略) 置方式 | 一、確認投資方后 (略) 置 意向租賃方經本所確認為租賃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余額在簽署租賃合同后退還租賃方。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掛牌申請人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資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投資方被確認為投資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掛牌申請人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租賃方經本所確認為投資方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投資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掛牌申請人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投資方和掛牌申請人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 四、保 (略) 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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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動態報價 | |||||||||||||||||||||||||||||||||||||||||||||||||||||||||||||||||||||||||||||
聯系方式 | ||||||||||||||||||||||||||||||||||||||||||||||||||||||||||||||||||||||||||||||
交易機構 | 項目咨詢聯系人 | 旦經理 | 項目咨詢聯系電話 | 0891-# | ||||||||||||||||||||||||||||||||||||||||||||||||||||||||||||||||||||||||||
項目報名聯系人 | 央經理 | 項目報名聯系電話 | 0891-# | |||||||||||||||||||||||||||||||||||||||||||||||||||||||||||||||||||||||||||
交易須知 | ||||||||||||||||||||||||||||||||||||||||||||||||||||||||||||||||||||||||||||||
總則 第一條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掛牌申請人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布項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項目相關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本中心對任何人的承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中心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本中心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 意向方(報名人)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第三條 意向方報名前應認真閱讀項目公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風險提示書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項目情況、瑕疵披露、相關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 (略) (http://**)及第四產權(http://**)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鏈接注冊參與在線交易。 (略) 上報名的說明 第五條 意向方參與交易,需通過 (略) (略) 進行注冊、提交報名申請。 第六條本中心已按照掛牌申請人的要求對標的現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了披露,但該行為不能視為本中心對標的物作出的品質保證,本中心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七條 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 意向方應在公告要求的有效報名時間段內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報名材料,并交納足額保證金(以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本中心指定資金結算賬戶為準)。意向方在交納保證金時,若自身漏填、錯填、不規范填報、不及時補報系統提供的識別碼或其他與項目資金匹配相關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及時參與交易,所引發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若2個及以上的意向方組成聯合體報名參與交易的,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符合公告的相關要求。 (二)聯合體各方應簽署書面聯合協議【參考性文本 】,并在報名時通過報名系統提交。 1.聯合協議應當載明聯合體各方的主體身份、聯合投資行為的代理人、投資后的權利分配、義務承擔等內容。 2.聯合體以代理人的名義, (略) 完成注冊、報名、競價。 3.代理人應當使用本人賬戶通過轉賬方式交納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條 若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意向方參與交易的,該意向方應遵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優先購買權行權規則》 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應在本中心規定時間內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報名手續的意向方不得單方撤回報名。 第十三條 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數民族語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中文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對其翻譯的中文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關于通知事項的說明 第十四條本中心將同時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發送有關事項通知: (一)通過 (略) 向 (略) 上注冊賬戶發送系統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聯系人手機號碼發送手機短信。 網站信息或手機短信一旦發送成功,即視為意向方已經收到。請意向方保持手機通訊通暢,并及時登錄系統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五條 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或競價公告的 (略) 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方應遵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網絡競價操作規則》 的相關規定。 關于交易成功的說明 第十六條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將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途徑、全額、無息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七條 本須知所稱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屆滿后,若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資方的,且被確認具備投資資格,即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動態競價和集中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由 (略) 絡競價規則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招投標(比選)、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方式組織交易的,按發出的中標(中選)通知書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按拍賣結果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其他方式組織交易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第十八條 本中心按照《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交易資金結算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 (略) 置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九條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規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本中心。 | ||||||||||||||||||||||||||||||||||||||||||||||||||||||||||||||||||||||||||||||
風險提示 | ||||||||||||||||||||||||||||||||||||||||||||||||||||||||||||||||||||||||||||||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風險提示書 特別提示:本風險提示書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投資者參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尊敬的投資者: 您通過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時,可能會存在因交易、投資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風險。本風險提示書旨在讓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風險,審慎做出交易決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請前,請仔細閱讀并確保自己理解本風險提示書的全部內容,了解交易規則、項目公告、交易須知、申請人承諾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并結合自身的投資經驗、目標、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自行決定是否參與交易。對本風險提示書有不理解的地方請及時咨詢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相關人員。 投資者可能面對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場風險 因經濟、市場環境變化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可能導致交易標的價值波動,甚至導致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無法繼續為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二、信息披露風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標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標的圖片、名稱、文字描述及其他相關信息等)系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根據轉讓方(融資方或項目方)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發布,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僅對披露信息內容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不保證披露交易標的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不保證披露交易標的名稱、圖片、描述與交易標的實際相符,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也不對交易標的做任何擔保。投資者在決定參與交易活動前,應對交易標的進行充分全面了解。對明示按交易標的現狀進行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在提交交易申請前,自行勘察交易標的實物。投資者提交交易申請、參與競買的,即表明認可交易標的現狀。投資者應自行承擔可能由此產生的損失。 三、交易風險 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可能面對以下風險,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1.保證金不予退還風險。投資者未按照交易規則及項目公告等規定參與交易或履行相關義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可能不予退還或產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終結交易風險。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易標的權屬糾紛、法院判決、行政行為、西藏產權交易中 (略) 網絡競價系統軟硬 (略) 絡故障等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情形,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終結交易的決定,投資者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損失。 3. (略) 操作風險。 (略) 參與交易,投資者可能存在交易賬戶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當、投資者終端軟硬件與西藏產權交易中 (略) 交易系統不兼容、終端設備時間與交易系統時間不符、終端 (略) 絡故障造成交易失敗、失 (略) 操作風險。 4.優先購買權行權風險。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投資者應詳細閱讀項目公告關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約定,并遵守《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優先購買權行權規則》,否則可能會承擔行權方式不當引致的責任或風險。投資者存在因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投資者行權而不能成為最終投資人的風險。 四、其他風險 1.因戰爭、自然災害、通訊故障、電力故障、運 (略) 絡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導致交易標的損毀滅失或西藏產權交易中 (略) 交易系統異常甚至癱瘓,導致交易終結的,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 2.交易標的成交后,對交易標的交割過程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裝、運輸、交付、稅費等一切費用、紛爭等,均由交易雙方依據交易合同、項目公告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自行 (略) 理,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投資者因填寫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冊賬戶無法激活或保證金無法退還的,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心理及風險承受能力謹慎、理性參與交易,樹立正確投資理念,確保資金安全。本風險提示書并不能揭示參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全部風險及情形,投資者務必對此有清醒認識,審慎做出各項交易決策。 投資有風險,交易須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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