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 (略) (略) (略)
民事裁定書
(2025)寧0181破申1號
申請人: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238號501房。
法定代表人:臧偉仲,公司執行董事、經理。
被申請人:寧夏水 (略) ,住所地:寧夏回 (略) (略) 臨河鎮水洞溝。
法定代表人:沈惠珍,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寧夏西 (略) ,住所地:寧夏回 (略) (略) 臨河鎮境內銀古輔道北側(水 (略) )。
法定代表人:沈惠珍,公司總經理。
2025年1月24日, (略) 以其作為寧夏水 (略) 、寧夏西 (略) ( (略) )的債權人,持有二公司債權本息合計#.#萬元,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略) 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具備法定破產原因,且二公司存在實際控制人混同、經營場所混同、人事混同、財務混同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區分財產不利于整個項目的破產重整和債權人利益為由, (略) 進行實質合并重整。本院于2025年1 (略) ,二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本院查明,案外人 (略) 北京分行持有寧夏 水 (略) 等5戶主從債權, (略) 強制執行作出(2023)寧0181執1208號之一、(2024)寧0181執697號、(2024) 寧0181執708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告知書。2024年8月28日, (略) 北京分行與安徽省中安金融 (略) 簽署《不良資產轉讓合同》,將其持有的5戶主從債權本息#.93元作為不良資產依法轉讓至安徽省中安金融 (略) ;2024年12月18日,安徽省中安金融 (略) 與 (略) 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略) 的債權本息合計#.8元依法轉讓于 (略) 。二公司住所地 (略) 臨河 鎮。寧夏水 (略) 成立于2003年7月21日,注 冊資本#萬元;寧夏西 (略) 成立于2011年3月23日,注冊資本#元,法人代表均為沈惠珍,經營狀態均為開業。中國執行 (略) 顯示寧夏水 (略) 目前有六宗案件未能執行到位,未能執行的案件金額高達# 元,寧夏西 (略) 有兩案未能執行到位,未能執行的案件金額高達#元,其中在(2023)寧0181執1208號、(2024)寧0181執708號案件中,二公司同為被執行人。2024年8月25日,水 (略) 發生了嚴重的暴雨災害, (略) 水庫漫壩,多人被困, (略) 閉園至今。
本院收到申請人《實質合并破產申請書》后,通知二公司副 總經理,通過微信形式送達了申請書、提出書面異議通知書,后查詢了寧夏水 (略) (略) 涉訴的案件中其確認的地址, (略) 注冊地址一致, (略) , (略) 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電話號碼, (略) 閉園無人簽收,同時郵件所有電話號碼均拒接聽,最終無法送達退回郵件。 (略) 以 短 (略) 法人代表沈惠珍送達,并說明意圖,告知其最終提出書面異議時間,時間屆止,沈惠珍未予以回應,二公司未提出異議。
本院認為,二公司住所地 (略) 臨河鎮,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轄?!钡囊幎?,二公司的破產 (略) 管轄。本案申 請人 (略) (略) 的債權本息合計 #.8元。 (略) 負債情況,二公司不能清 償到期債務, (略) 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 能力,且二公司自2024年9月閉園停止經營至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七十條第一款“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 (略) 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以及《 (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 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 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 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 (略) 應不予支持。”、第四條“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 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三) (略) 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略) (略) 破產重整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 (略) 雖名義上為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但其 實際控制人相同、實際經營地址相同、經營人員、辦公場所和經營資產均混同使 (略) 分,且二公司之間存在數量龐大且密切交叉的資金往來、相互擔保,債權債務 (略) 分,二公司之間存在上述方面高度混同的關聯關系, (略) 實質合并破產重整。依據《 (略) 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3條“ (略) 收到實質合并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組織聽證,聽證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略) 在審查實質合并申請過程中,可以綜合考慮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續時間、各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債權人整體清償利益、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實質合并審理的裁定?!钡囊庖?,因二公司目前均消極應訴,組織利害關系人聽證暫時存在困難,本 (略) 資產混同的情況尚無法查明,實質合并重整尚不符合受理條件, (略) 合并破產重 (略) 予以分別受理,本案受理申請人對寧夏水 (略) 的破產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 (略) 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四條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請人 (略) 對被申請人寧夏水 (略) 的破產重整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審 判 長 馬 琳
審 判 員 王 明
審 判 員 王曉婷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曉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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