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估工作概況
根據《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 (略) 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等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阜政辦〔2023〕2號)和《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略) 人民政府2023年規章制定計劃〉的通知》(阜政辦秘〔2023〕10號)的有關規定,市城鄉建設局圍繞《 (略) (略) 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實現,以及立法內容、實施成效、存在問題等內容,按規定對《辦法》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
此次開展《辦法》的立法后評估工作,主要目的有三個方面:一是全面了解《辦法》的相關條款是否科學、合理、有效, (略) 當前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乃至經濟社會整體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是否與其他法律、規章存在矛盾沖突。二是對《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調研和分析,研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科學評估《辦法》的操作性、實施效果等。三是通過評估《辦法》的實施效果,有針對性地提出修改意見或是其他建議,及時總結有益的、可復制的立法經驗,為進一步健全立法制度提供意見建議。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
2023年4月19日, (略) 城鄉建設局印發《〈 (略) (略) 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立法后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步驟,細化了工作要求和任務。 (略) 城鄉建設局立法后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竇燦輝親自任組長,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許存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略) 工程質監站,負責評估日常工作。
(二)評估工作的指導原則
此次評估工作遵循如下工作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評估過程力求保持客觀性與公正性,用客觀事實說明《辦法》的制度設計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原原本本反映成績與問題。
2.公開透明原則。 (略) 城鄉建設局網站、微信群、紙質問卷、實地調研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評估內容并征求意見。
3.公眾參與原則。通過問卷調查、座談會、討論會等多種形式,充分了解相關群體對《辦法》實施情況的反饋和建議,使各方面意見都能得到真實反映,確保相關利益群體的意見和建議都得到充分表達。
4.注重實效原則。通過評估,科學總結和分析《辦法》的頒布實施在哪些方面發揮了切實有效的作用,在哪些方面還存在問題,實實在在體現出評估結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推進評估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三)評估工作的核心內容
本次評估根據《辦法》的內容和特點,以監督部門的職責、措施,參建各方的責任、義務,規范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機制等規定為核心,評估《辦法》施行的基本情況。主要評估內容包括:是否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必要、適當,設定職權與責任是否相統一、權利與義務是否一致;是否具有適當前瞻性,是否體現規律要求,解決實際問題;各項制度之間是否協調一致,與同位階規章之間是否存在沖突;立法技術是否規范,概念界定是否明確,各項制度及其程序是否具體可行;立法擬解決的重點問題是否得到有效解決,確立的制度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
(四)評估工作的步驟方法
為客觀真實和全面系統收集《辦法》實施以來的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根據評估方案精心設計了調查問卷,并按照法規研究、問卷調查、征求意見、實地調研、專家討論等評估方法具體組織實施。
1.法規研究。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安全手冊》等資料,梳理出相關法律制度的關注焦點,針對問題和制度設計,與《辦法》進行對照分析,吸收借鑒,取長補短。
2.問卷調查。向阜城各施工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以及阜城質量檢測機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等各方發放了調查問卷,共收回有效反饋70余份,對收集到的上述資料和數據進行了分類整理,統計分析。
3.征求意見。因《辦法》受眾面較窄, (略) (略) 站有關業務科室發文,征求了業務部門的意見建議。
4.實地調研。7月4日至6日,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在阜城三區和城 (略) 政項目各選擇了1個有代表性的項目開展了實地調研,先后調研了潁州區的保利大國璟項目、潁泉區的北京城房時代名門項目、潁東區的阜陽幼兒師范專科學校項目、城南 (略) 公共衛生臨床中心(阜陽) (略) 政項目七漁河防災避險公園人防科普館項目,在調研過程中,實地了解參建各方單位在實施《辦法》管理框架下的生產經營情況,全面收集來自于生產一線的第一手信息,客觀、全面地了解《辦法》的實施情況,共收集到項目五方責任主體的意見建議51條。
5.專家討論。7月27日,市城鄉建設局召開了《辦法》立法后評估座談會,市人大法制工委、市司法局相關人員到會指導,市建管處、工程質監站、消防中心等單位和局法規審計科、安全質量科、行政審批科以及潁州區、潁泉區、潁東區、阜陽經開區、城南新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
阜城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行業的專家和其他參會人員,對照《辦法》內容,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評估意見。通過專家座談會,較全面地了解了《辦法》 (略) 實施的總體情況,也總結和歸納出《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普遍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通過以上評估方法,對《辦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有了較為全面的掌握。
二、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分析
結合本次立法后評估的目的及《辦法》的具體情況,重點從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三個方面進行逐項評估,情況如下:
(一)合法性
1.主體合法。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 (略) 規章立項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梳理和分析,結合《辦法》的立法背景與立法進程,可以看出,《辦法》的立法主體享有相應的立法權限。
2.程序合法。從整個立法過程來看《辦法》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市城鄉建設局始終遵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要求,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且在起草《辦法》過程中廣泛吸納了相關利益群體以及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并于2017年12 (略) 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2月28日,由市長 (略) 政府3號令予以公布。
3.內容合法?!掇k法》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對于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管理部門職能劃分,參建各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行政處罰等方面內容的規定均是依照上位法律、法規作出,立法內容基本符合上位法的規定,不越權、不違法。
(二)合理性
1.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 (略) 建設工程行業的高速發展,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市場競爭的復雜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度的碎片化等因素,導致工程建設領域面臨高、大、難、新工程增加,技術難度越來越大,施工工藝越來越復雜,標準要求越來越高,存在較大的工程質量風險和隱患,而《辦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的。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確 (略) 建筑行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在立法需求和實際成效上具有合理性。
2.促進行業正向發展?!掇k法》明確了監督部門的職責、措施,明確了參建各方的責任、義務,規范了建設工程驗收程序,對規范參建各方行為、促進建筑業供給側改革、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等方面能發揮較好的促進作用。
(三)可操作性
《辦法》對于建設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能、法律責任均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總體而言,《辦法》是一部具備可操作性的規章。
1.在相對人義務的配置上具有可操作性?!掇k法》第五條明確了“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在第八條至第十四條的責任承擔上具體化了這一原則,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所需承擔的責任。這種義務承擔方式的分配,細化了法規規定,明確了責任分配,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2.在監督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掇k法》明確了不同職能部門的職責并賦予了相應的管理權限,讓具體的監督執法工作有法可依;同時還規定了相關部門違反相關制度時應承擔的責任,對督促職能部門認真履職提供了必要的依據。
3.在具體條款執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如《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第十六條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程序,第十七條明確了受理監督手續時應當重點查驗的資料,第十八條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權采取的具體監管措施等等,相關條款都有非常具體的指向性要求,便于相關方執行。
三、實施情況
(一)關于立法目的的實現程度
《辦法》立法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范工程建設質量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從調查問卷的結果看,大多數受訪者認為《辦法》的立法目的得以完全實現,部分受訪者認為基本實現,沒有受訪者認為沒有實現。從專題調研和專家座談的情況來看,所有參加調研、座談的單位、專家都認為,從總體上講,《辦法》在 (略)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具有較好的規范作用,基本實現了出臺時的立法目的,但同時也存在與新形勢、新要求不完全匹配、部分操作層面做法有待加強等不足。
(二)關于對建設工程管理產生的作用
1.建設工程質量顯著提升。自《辦法》施行以來,相關條款被廣泛地運用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 (略) 建設工程高質量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主要 (略) (略) 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管服務單位、參建責任主體的質量意識明顯增強,違法違規行為顯著減少,工程質量大幅提升,2017年以來,共計監督工程7510項,建筑面積約5546.71萬平方米, (略) 政工程監督448項;辦理竣工驗收備案4540項,建筑面積約4022.5萬平方米;共實施行政處罰案件4起,移交行政處罰案件23起;解決群眾有關工程質量方面訴求2200件; (略) 建設工程共榮獲國家優質工程4項(潁泉區萬達廣場、 (略) (略) 、西湖大道、 (略) )、省級優質工程“黃山杯”獎40項、省級工程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10項,市級工程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289項。
2.行業監管長效機制逐漸形成。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 (略) 城鄉建設局在加強建設工程行業監管方面逐步形成了系統的長效機制。2017年以來,先后發布了《 (略) 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略) 民用建筑管理辦法》《 (略)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定了《關 (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方案》《 (略) 建筑節能與科技工作要點》《關于進 (略) 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略) 外墻外保溫工程質量專項整改方案》《關于進 (略) 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編印了《 (略) 工程建設監管檢查系統應用技術手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
(三)關于社會認可度
從調研情況來看,本次社會調查統計結果顯示,作為專業性較強的政府規章,普通民眾對《辦法》的知曉度總體上偏低,但同時,調查結果也顯示《辦法》的總體社會認可度比較高。受訪者和參加座談的部門、單位代表普遍認為,《辦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實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了《辦法》所賦予的各項職責。大部分被調查者認為,從合理性和實效性看,《辦法》設置的條款 (略) 工程質量監督實際,基本達到了《辦法》制定的初衷,相關的工作也基本得到了受訪者的普遍認可。
四、存在的問題和意見建議
本次立法后評估的重點在于對《辦法》核心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對關鍵條款的可執行性、重要規定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查找《辦法》核心條款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實地走訪調研、召開專題座談會、問卷調查和研究分析等形式,整理出如下問題并提出相應建議。
(一)部分企業反映《辦法》第七條中“鼓勵創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優質優價”操作性不夠強,建議明確具體的精品工程激勵辦法,建設單位在合同中明確激勵條款。
建議:鼓勵創建精品工程,可以要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明確項目獲得“潁州杯”和“黃山杯”、國家優質工程獎、魯班獎等獎項時,建設單位應給予的物質獎勵,以體現工程優質優價。
(二)《辦法》第九條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要“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提出技術處理方案”,但是沒有規定對非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勘察、設計單位應該如何參與。
建議:對非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勘察、設計單位也應該參與處理,建議待確需對《辦法》進行修訂時,再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操作層面的具體舉措。
(三)《辦法》五年前施行的時候,在文中多處提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而現在國家已經出臺了多部通用規范,也就是全文強制執行,不再是部分條文強制執行,需要與時俱進地進行修改。
建議:鑒于相關內容并不影響《辦法》的實際執行,建議待確需對《辦法》進行修訂時再結合實際修改完善。
五、立法后評估結論
在問卷調查、專題調研、專家座談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市城鄉建設局認為,《辦法》的立法理念符合立法當時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實施五年多以來,基本實現了《辦法》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范工程建設質量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立法目的??偟膩砜?,《辦法》與上位法以及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大方向要求匹配度較高,不存在根本性、原則性的沖突,雖然在操作性和規范性方面存在個別問題,但對于其施行并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綜合考量《辦法》的立法質量和未來的立法成本、實施成本,建議繼續施行《辦法》,待確有必要時,再適時對《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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