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穗水巴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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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GR2025* |
標的名稱 | 穗水巴13 |
標的編號 | GR2025* |
公告性質 | 正常公告 |
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資產,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資產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資產權屬清晰,我方對該資產擁有 (略) 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資產轉讓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 (略) 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標的名稱 | 穗水巴13 |
轉讓底價(萬元) | 55.678 |
掛牌日期 | 2025-07-08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5-07-14 |
資產概述 | 穗水巴13 |
交易條件 | |
掛牌開始日期 | 2025-07-08 |
掛牌公告期 | 5個工作日 |
是否自動延牌 | 延牌條件:少于等于0個意向受讓方,最長延長周期數:1,延牌周期(工作日,至少5個):5個工作日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價款支付要求:受讓方應在《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且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付清全部交易價款。 |
優先權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 是(放棄或不涉及)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轉讓方承諾交易標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爭議等情況。 2.受讓方需自行了解船舶過戶相關政策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受讓方須在與轉讓方商定的時間辦理交易標的的變更、過戶等相關手續。 3.交易標的過戶的所有手續由受讓方負責,轉讓方依有關規定協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受讓方應在付清全部交易價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交易標的移交手續。受讓方自交接之日起負責交易標的的所有安全和風險,并承擔交接后與使用交易標的相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4.受讓方付清交易價款之前,交易標的的所有權仍屬轉讓方所有,交易雙方不得辦理交易標的的過戶有關手續,受讓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標的設定抵押。 5.因法律、政策變化和非轉讓方原因導致交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受讓交易標的權益和權利的,受讓方應自行承擔所有風險和損失,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不作任何擔保。 6.受讓方已仔細閱讀該項目的相關資料,并已充分了解交易標的的歷史情況、認同交易標的船號、質量、性能、壓艙材質、機件纜繩配備現狀和停泊現狀,保證不就看樣時已告知交易標的的瑕疵和拖運時限及其他已告知的事項主張權利;不以交易標的的瑕疵和誤差要求轉讓方調整成交價格、退款或賠償。《資產交易合同》不因上述交易標的的誤差而變更、解除或終止。 7.受讓方受讓交易標的后,保證承擔交易標的受領拖運的一切費用,全面負責受領拖運交易標的過程,轉讓方與產權交易機構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8.受讓方在受領交易標的拖離停泊碼頭水域的現場,自覺接受轉讓方的指引和監督,受領拖運交易標的過程不損害轉讓方或第三方財產和人身安全,否則,受讓方保證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9.受讓方在受領交易標的拖離停泊碼頭水域作業時,因不當操作或其他因素致使轉讓方的碼頭和其他船舶、設施及人員的一切碰損和傷害,受讓方承擔所有責任,并保證負責恢復原狀。 10.此次交易標的受讓方如是自然人,轉讓方按成交價款向受讓方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受讓方如是法人/非法人組織,轉讓方按成交價款向受讓方開具稅率為13%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11.船舶停泊位置及交船地點:客輪船廠,公告期間,意向方需自行至標的船舶停放地方看樣,聯系人:周柳倩,聯系方式:*,看樣時間為公告期間工作日的上午8::30至下午17:00。 特別提示:轉讓方根據既有檔案材料、相關中介報告等對標的資產現狀進行盡可能謹慎、周全的描述,但這種描述和相關材料并不構成對意向受讓方的任何承諾和保證,只是對意向受讓方了解標的資產現狀的提示和簡介。意向受讓方參與交易視為已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了充分詳盡的盡職調查,對標的資產的真實情況進行了充分細致的了解。產權交易機構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一、受讓須知 1.意向受讓方須在轉讓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辦理完畢受讓申請手續(含提交《資產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交納誠意金或保證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讓申請材料時間為信息公告期內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內向中心提交《資產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的行為,是對交易條件和轉讓底價的認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讓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交納相應的交易保證金金額(以到賬為準)。 2.1意向受讓方若違反資產交易相關法規政策或交易規則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自動轉為資產交易價款。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受讓方的,保證金(或誠意金)在交易活動結束之日或受讓方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 (略) 返還。 2.2本項目誠意金、保證金或交易價款不接受現金、現金匯款、托收支票、銀行匯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讓方應通過匯款、轉賬方式轉入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并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注明“項目編號+資金用途”。 2.3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用于誠意金、保證金和交易價款的收付): 賬戶名稱:廣東聯合 (略) 賬號:*1799 開戶行:中信銀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讓方在辦理意向登記手續并簽訂《盡職調查保密承諾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內查閱資產交易文件和對標的進行盡職調查。意向受讓方須根據本公告自主判斷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4.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意向受讓方提供補充資料。信息公告期內,只有一個合格意向受讓方報名參加交易的,由轉讓方和該合格意向受讓方按照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掛牌價與該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略) 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的通知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5.受讓方須在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交易憑證前,按有關規定或約定向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支付有關服務費用。本項目有關服務費用不接受現金、現金匯款、托收支票、銀行匯票等付款方式,受讓方須將上述費用通過匯款、轉賬方式轉入以下賬戶。 5.1受讓方應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注明“項目編號+資金用途”。 5.2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賬戶(用于收取服務費用): 賬戶名稱:廣東聯合 (略) 賬 號:** 開 戶 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營業部 6.本公告所稱意向受讓方是指有購買標的資產意向并向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提交書面受讓申請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本公告所稱合格意向受讓方是指經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審查,符合受讓條件和轉讓要求并取得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資格審核認定結果通知書》的意向受讓方。本公告所稱掛牌起始、截止日期即為本項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轉讓方按交易標的的現場船號、質量和停泊及存放現狀進行轉讓。 8.受讓方須按交易標的的現場船號、質量和停泊及存放現狀予以受讓。 9.受讓方應自行對交易標的的有關狀況,包括但不限于:用途、結構、質量、性能、功能、拆卸、運輸、安裝等項目的現狀及實際情況作充分的了解,對受讓交易標的后可能發生的費用和存在的風險進行了獨立的調查、分析和評估,承諾不在受讓交易標的后以上述交易標的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與受讓交易標的前所知悉的情況不符而要求解除《資產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價款、賠償。 10.受讓方須在《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價款。轉讓方自受讓方付清全部交易價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交易標的移交手續,自交易標的交接之日起,受讓方應承擔與交易標的相關的一切義務、責任并享有相應的權利。交易標的必須自交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搬遷完畢。 11.交易標的的 (略) 置的一切費用全部由受讓方承擔。 12.交易標的以現狀移交,移交后受讓方負責交易標的的安全保衛工作。 13.為保證交易雙方的權益,轉讓方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對交易保證金和交易標的成交價款進行監管。受讓方應自《成交確認書》和《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須向產權交易機構付清交易標的交易價款,并在支付交易價款的同時還須向轉讓方指定賬戶交納交易標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元整。 14. 轉讓標的如須完成或補辦船舶檢驗方可過戶的,所需費用均由受讓方全額承擔。轉讓方不承擔轉讓標的移交后遷出、轉籍、改裝、停駛、 (略) 置等相關責任和義務,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二、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1.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 受讓方須按照交易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2.受讓方應在《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且生效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付清全部交易價款。 3. 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資產受讓申請,視為接受轉讓方已擬定的資產交易合同等文本,成為受讓方后無條件與轉讓方簽署包含前述《資產交易合同》在內的文件。 |
處置方案 | |
組織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報價方式:多次報價】 |
報價方式 | 多次報價 |
處置方案 | 每個標的單獨征集意向受讓方 |
受讓資格及審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記審核 | 是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不允許 |
(略) 上報名 | 不允許 |
保證金交納規則 | |
收取方案 | 本 (略) 置保證金收取方式為固定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00元 |
交納時間 | 交易機構受讓登記后交納保證金 |
交納截止時間要求 | 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交納方式 | 銀行轉賬 |
收款賬號 | 收款單位:廣東聯合 (略) 賬號:*1799 開戶行:中信銀行 (略) 支行 轉賬備注:GR2025*+保證金 |
保證內容 | (1)報價最高的意向受讓方按交易規則的約定與轉讓方和本所簽署《成交確認書》,并按照約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務費。 (2)受讓方應按交易規則的約定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 |
處置方法 | 1.本項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讓須知內容和《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保證金操作細則》《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資金結算操作細則》執行。2.若意向受讓方未被確認為受讓方的,在交易活動結束之日或受讓方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按規定將保證金無息返還相關主體;若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
轉讓方名稱 | 廣 (略) (略)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略) (略) (略) 144號 | ||
法定代表人 | 范獻剛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 |
經濟類型 | 國 (略) (企業) | 企業類型 | (略) | |
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12M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地市級國資委監管 | ||
監管機構屬地 | (略)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略) (略) | |||
批準單位名稱 | (略) (略) | 批準文件類型 | 董事會決議 | |
批準日期 | 2024-11-15 | 批準文件名稱/決議名稱 | (略) (略) 第二屆董事會第六十四次會議決議 |
經辦人聯系方式 |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鄭小姐、郭先生 |
交易機構聯系電話 | 020-*、* |
交易機構聯系傳真 | |
交易機構聯系郵箱 | |
交易機構聯系地址 | 廣 (略) (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國 (略) )-- (略) (略) (略) 123號廣州越秀國際會議中心北塔7樓 |
(略) 址 | http://**;http://** |
補充披露信息 | ||||
暫無補充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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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