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須知 1.意向合作方須親自盡調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盡調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合作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盡調勘驗調查研判后簽署《盡調勘驗確認表》(簽署《盡調勘驗確認表》,盡調勘驗人須與意向合作方登記聯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全部與合作相關的內容,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合作內容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運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招商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意向合作方在進行e交易系統報名時需要上傳電子勘驗確認表(意向合作方進行受讓登記時需上傳)、資格條件證明文件以及其他報名資料,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運營合作方,最終運營合作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項目招商合作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勘驗確認表、意向合作方案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 3.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合作協議》,最終合作方應當在《合作協議》簽訂且收到中心結算賬戶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指定賬戶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首年固定收益、服務費?;ㄐ蘅樈鹪凇逗献鲄f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交至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成交價款中首年固定收益,如有剩余轉為交易服務費的等額部分,如仍有剩余轉為基建修繕金等額部分。 4.中心在收到《合作協議》、成交價款(除保證金外,首年固定收益)、交易雙方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交易憑證出具后,招商方與最終合作方辦理標的移交手續(具體以《合作協議》約定為準),中心將首年固定收益轉付至招商方指定銀行賬戶?;ㄐ蘅樂桨复_定后,合作雙方按實際修繕資金需求,交易中心依據合作雙方共同出具的《基建修繕金轉付通知書》于3個工作日內轉付至雙方指定賬戶。 二、修繕要求 1.《合作協議》簽訂起 40個工作日內制定基建修繕方案、裝修改造方案,并與招商方進行方案修改確認。 2.根據最終雙方最終確認的基建修繕方案、裝修改造方案,招商方配合最終運營合作方進行相關工作推進。相關工作完成后,經第三方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工程鑒定檢測機構出具《建筑工程鑒定報告》后,可進行標的室內裝修。 3.修繕實施不得改變標的建筑結構,外觀風貌;修繕完畢后,房屋應達到房屋結構安全,滿足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生活設施配套完善,滿足使用需求為準。備注:《建筑工程鑒定報告》由招商方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完成。 三、合作要求 1.本項目為投資運營一體化合作,合作期10年,修繕裝修期9個月(合作協議簽訂且標的移交后開始計算修繕裝修期,修繕裝修期不計入合作期,不支付固定收益)。 2.基建修繕金(合作方墊付):≥*元,自標的修繕裝修期結束后的次年起,從應繳固定收益(以《項目決算審計報告金額為準》)中每年以80%*年度固定收益進行折抵,直至合作方墊付的基建修繕金折抵完畢,合作年限根據基建修繕金折抵余額相應順延。每年剩余應繳20%*年度固定收益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按年度交付至招商方指定賬戶。 3.裝修改造投資:*元(不進行固定收益折抵,合作期滿除可移動裝飾及家具外,裝修成果全部歸*方所有)。 4.雙方合作第8年至第10年,合作方在向招商方交納固定收益的基礎上,還需向招商方分配該年度5%的本項目經營凈利潤。 四、其他條件 1.競價保證金:*元。 2.修繕質保金:*元,基建修繕方案確定后,修繕施工開工前3個工作日內交至招商方指定賬戶。《建筑工程鑒定報告》出具后,由招商方扣除履約保證金后無息退還合作方。 3.履約保證金:*元,在《合作協議》履約期滿后或提前終止時,如合作方全面履行了《合作協議》約定,則招商方將履約保證金退還至合作方指定賬戶;如合作方未能履行《合作協議》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招商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4.本項目應繳固定收益以最終成交價為準,除首年固定收益場內結算外,其余年度的固定收益支付方式以合作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為準,由雙方自行結算。 5.如因最終合作方裝修改造不當、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最終合作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最終合作方保證合作期間守法合規使用,不利用標的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如因最終合作方的原因和行為產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全部由最終合作方承擔和負責,與招商方無關。 7.標的禁止存放危險化學品,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如有發生爆炸、火災等情況均由最終合作方負責。最終合作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用途合理使用該標的。 8.維修要求:雙方合作期間,由最終合作方負責房屋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裝修改造產生的不動產歸屬于招商方,合作期滿不予補償。 9.最終合作方不可破壞建筑主體結構,保證該項目標的建筑體的原貌修繕,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設施,不得改變建筑物附屬設施的功能和用途,如需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或改變建筑物附屬設施的功能和用途,需征得招商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最終合作方承擔。 10.雙方合作期間,未經招商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房產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售、轉租、轉包、轉借、抵押、擔保給第三方或其他損害標的的行為,未盡事宜可通過雙方協商后經書面確認生效。 11.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之前產生的水、電、采暖、制冷、物業等費用由招商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每年所產生的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由招商方承擔,其他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采暖、制冷、物業等相關費用)均由最終合作方承擔。 12.運營合作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最終合作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招租方監督檢查。最終合作方須確保使用房產的安全。 13.如需裝修及改建的報批、驗收等手續及有關費用由最終合作方自行負責,最終合作方裝修及改建須達到相關部門或招商方標準或要求,并及時將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審批,驗收合格文件復印給招商方。如果發生消防部門要求進行消防整改的情況,由最終合作方負責整改并承擔全部費用。 14.最終合作方相關其他條件及各方權、責、利等內容以《合作協議》為準,但公告中公示、披露的其他情況、條件中披露的其他條件等內容須作為《合作協議》的組成部分,與《合作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最終合作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合作協議》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5.標的房產運營合作期間如因政府征收、征用、出賣、開發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作終止的,則《合作協議》自行終止,同時招商方保留根據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產的權利,具體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如發生上述情形《合作協議》終止的,最終合作方需無條件搬出并交還該標的,招商方不承擔最終合作方所有已投入費用及其他損失,當年已交納固定收益按照實際合作期限進行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