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附上述證件掃描件或復印件,并蓋投標人公章) 2.資質要求: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專業*級監理資質或具備監理綜合資質。(附上述證件掃描件或復印件,并蓋投標人公章) 3.項目總監及總監代表:擬派項目總監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專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具有建筑類高級職稱、投標人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關系,并為其交納了社會保險(提供2023年7月以來至少六個月的社保查詢證明);承諾投標過程中沒有在其它項目上擔任任何職務,提供單位法人出具的總監無在監項目承諾書(蓋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格式自擬)。擬派項目總監代表需具有建筑類高級職稱、投標人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關系,并為其交納了社會保險(提供2023年7月以來至少六個月的社保查詢證明)。 4.業績要求:企業、項目總監需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后(以竣工驗收證明日期為準)完成的總建筑面積在*平方米或以上的住宅或公共建筑項目監理業績各一個。(須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關鍵頁、竣工驗收證明或工程接收證書)(公共建筑包含辦公建筑(包括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室等),商業建筑(如商場、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娛樂場所等),科教文衛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郵電、通訊、數據中心、廣播用房)、交通運輸類建筑(如機場、高鐵站、火車站、地鐵、汽車站、冷藏庫等)以及其他(派出所、倉庫、拘留所)等);缺一項業績無效,企業及項目總監業績不得重復。 5.財務要求:財務狀況良好, (略) 于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需提供2021、2022、2023年財務審計報告和聲明函。(新成立公司不足三年的,提供已有年份財務審計報告和聲明函;2024年以來成立的企業只提供聲明函,聲明函格式自擬,要求加蓋單位公章,無需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的證書證件等) 6.信譽要求:投標 (略) 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企業須出具書面承諾,格式自擬,加蓋單位公章);企業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企業須出具書面承諾,格式自擬,加蓋單位公章),對存在單位行賄、法定代表人行賄、擬派項目負責人行賄、授權委托人行賄等情況的禁止參與本項目投標,投標人需在中國 (略) 進行查詢并提供相關截圖并加蓋單位公章(截圖需包含截止時間,個人查詢需輸入身份證號碼查詢)。 7.其他要求: 7.1根據《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的規定,對存在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總監、總監代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禁止參與本項目投標,投標人需在“信用中國”或“中國執行 (略) ”網站進行查詢并提供相關截圖( (略) 頁版)并加蓋單位公章(截圖需包含截止時間),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禁止參加本項目投標。 7.2投標人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投標,提供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打印的相關材料并加蓋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東信息及股權變更信息)。 8.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