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勘驗現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承租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標的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1)出租方與承租方應于最終確認承租方成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首年租金一次性交納至內蒙古產權 (略) 指定賬戶,屆時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年租金的等額部分。中心收到首年租金及服務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首年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2)后續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結算,租金按年結算,承租方應于每年到期1個月前支付當年租金匯入出租方指定賬戶,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4.交納承租押金的時間、 (略) 置方式 (1)本次設置押金:*元 (2)承租方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出租方指定賬戶支付押金。 (3) (略) 置方式 押金用于擔保承租方履行租賃合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①按時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②妥善使用租賃物,避免損壞;③合同期滿或解除時,結清所有應付費用。合同期滿或提前解除時,若承租方無違約行為且結清所有費用,出租方應在承租方交還租賃物并完成交接手續后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若承租方存在違約行為或未結清費用,出租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相應金額,剩余部分退還承租方。出租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以下費用:未支付的租金、水電費、物業費等;租賃物損壞的維修費用;其他因承租方違約導致的損失。若押金不足以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應在收到通知后7日內補足差額。 5. 裝修期 出租方同意給予承租方1個月的裝修期(不計入租賃期),用于對租賃物進行裝修和布置。裝修期內,承租方無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 6. 房屋用途限制 承租方僅可將租賃房屋用于“商業用途”用途,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改為居住、倉儲等)。承租方應按照標的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標的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標的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房產不得存放危險化學用品,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 7. 房屋改造限制 承租方如需對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需提前向出租方提交裝修方案,并獲得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租賃不動產的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不動產的內部結構、進行裝修,或設置對該不動產結構有影響的設施、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 裝修或改造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且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8. 轉租限制 租賃期內,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的不動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轉租、轉包、租借。 若出租方同意轉租,承租方需確保次承租方遵守租賃合同的全部條款。 9. 房屋維護責任 承租方應合理使用租賃的不動產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當造成該不動產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應負責修復或者經濟賠償。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租賃的不動產的修繕、設施維修等并使其達到正常安全使用的狀況,并承擔相應費用。因承租方不履行房屋修繕義務,造成房屋設施致第三人損害的,由承租方承擔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出租方有權不定期檢查租賃不動產及相關的設備、設施使用狀況,發現存在損壞或不安全因素,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達到正常使用狀態,承租方未能按出租方要求維修、維護,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10. 費用分攤 稅、費的負擔:租賃期間,承租方按實際使用量承擔水、電、煤氣、采暖、物業管理、衛生等費用。租賃起始日,視為出租方承租方雙方完成租賃標的的交付。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燃氣、采暖、物業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稅之外的一切經營稅費均由承租方承擔。 11. 承租標的的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承租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合同不論因何方原因而解除、終止時,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租賃不動產交還給出租方,否則出租方有權自行采取措施,收回該不動產,承租方未搬離的動產視為承租方放棄所有權,出租 (略) 理,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交回租賃不動產時,應保證該不動產及其設施設備能夠正常使用,符合該類資產的正常使用標準,結清應由承租方支付的相關費用。承租方返還標的租賃物時,應當在出租方指定期限內按照交付時原狀返還出租方。租賃物因恢復原狀所產生的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如租賃物不能恢復原狀的,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賠償全部損失。租賃物因正常使用產生的自然損耗除外。 12. 承租標的的歸屬 承租方在租賃期滿或不論因何方原因導致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承租方裝飾裝修后形成的附合資產無償歸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轉移,不得要求價值補償。因出租方或政府、出租方上級單位或出租方政策性拆遷改造、搬遷等原因收回租賃的不動產,承租方不得要求補償。 注:除本公告已約定內容外,其余未約定事項均以交易合同約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