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破產案
遴選審計機構的公告
2025年3月20日, (略) (略) (略) (略) 的申請,裁 (略) (略) (以下簡稱“港發新材料")破產清算,并指定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擔任港發新材料管理人。
為全面審查港發新材料的資產、負債狀況,管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略) 于2019年11月8日印發的《 (略) 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6條之規定,現采用公開遴選的方式選聘審計機構對港發新材料進行破產審計,現將相關遴選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略) (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MA1Y3GFF8Q,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0日,法定代表人:戴子兵,公司類型: (略) ,公司住所:鎮 (略) 蔣喬街道六擺渡 (略) ,登記機關: (略) 場 (略) ,營業期限:2019-03-20 至 2034-03-19,注冊資本:*元,經營范圍:機制砂石的加工、裝卸、倉儲服務;建材加工及銷售;物流信息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一般項目:供應鏈管理服務;無船承運業務;國內船舶代理;國內貨物運輸代理(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資質條件及申報要求
1、參選機構已編 (略) 司法鑒定機構名冊, (略) 擁有固定辦公地點;
2、參選機構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
3、參選機構與該企業無利益關系或其他影響獨立公正審計的情形;
4、能夠根據管理人的要求及時開展審計工作,確保2025年7月5日前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5、可接受審計費用在債務人財產集中分配時支付;
6、參選機構須具有破產重整或清算案件的審計工作經驗;
7.參選機構擬派出參與服務的團隊負責人及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執業注冊會計師不少于3人),且團隊負責人在近3年內有擔任企業破產審計負責人的工作經歷;
8.本項日只接受單獨申報,不接受聯合申報。
三、審計服務費用報價說明
1、參選機構統一按固定金額XX萬元報價;
2、參選機構的報價為完成委托事務的全部包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次工作發生的服務費、人工費、交通費、差旅費、稅費等。除此之外,管理人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3、支付時間:鑒于破產項目的特殊性,審計采取先提供服務成果,后支付服務費的方式,無預付款,作為破產費用按《破產法》的規定支付。中標中介機構需承諾審計費用的支付不得影響審計報告的出具。
四、審計工作內容
1、對港發新材料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全面的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涉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審計注冊資本是否實繳到位;
(2)審計股東是否有資產轉移、抽逃注冊資本現象;
(3)審計港發新材料清算基準日(2025年3月20日)資產、負債等構成;
(4)核查應收款項,對每筆應收款的形成依據進行說明;對沒有收回可能的應收賬款,應當標明可以通過相關程序進行核銷,不應全部列為“應收賬款”;
(5) (略) 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和六個月內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業務進行重點審計。如發現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個別清償等行為,應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披露;
(6)審核港發新材料對外債務情況;
(7)協助管理人進行債權審查,對債權申報人向管理人申報的每一筆債權根據管理人要求發表獨立審計意見:
(8)管理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2、協助管理人進行債權審查;
3、 (略) 或管理人的要求,就專門問題出具專項報告;
4、 (略) 或管理人要求列席債權人會議,對審計報告、專項報告進行解釋、說明;
5、法院或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項。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參與本次遴選工作的中介機構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的參選文件(一式三份),以備管理人遴選評定:
1.參加本案審計工作的意向書(原件);
2.滿足資質條件及申報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3.項目陳述書(包括但不限于機構基本情況、本機構參與大型企業破產重整或清算工作經驗、項目現場負責人重整或清算工作經驗、項目團隊人員組成、本項目的工作計劃和安排);
4、同意審計費用在債務人財產集中分配 (略) 或管理人調整審計費用的承諾;
5、審計服務費用報價書。
參選機構在遞交參選文件時,應將參選文件裝訂成冊,密封后加蓋單位公章。
六、報名方式
請有意向的中介機構按照本公告要求準備材料,并于2025年6月10日17時前向管理人報名,遞交參選文件,具體參選事項請咨詢管理人。
1.報名聯系人:眭海霞:*,王從兵:*;
2.報名地址:鎮 (略) 蔣喬街道六擺渡 (略) (略) (略) 。
七、選聘方式
本次服務審計機構的選聘方式由管理人組織評審會進行綜合評議,主要以各機構的相關資質及業務經驗、工作方案、報價方案等因素為評審原則。
八、其他
1、審計機構選定規則由管理人自行組織開展選定,不需要各參選機構參與,如有其他安排,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2、管理人對本次比選擁有最終解釋權。本公告及比選過程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公告內容進行撤回、修改、補充、重新發布。
3、對于未被選聘的報名機構,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所提交的報名材料不予退還。
特此公告。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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