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HG2024-2(BLDZFWQ-B1#地)
HG2024-3(BLDZFWQ-B2#地)
*(BLDZFWQ-N1#地)
*(BLDZFWQ-N2#地)
*(WLDZFWQ-D1#地)
*(WLDZFWQ-D2#地)
*(WLDZFWQ-D3#地)
*(WLDZFWQ-X1#地)
*(WLDZFWQ-X2#地)
*(WLDZFWQ-X3#地)
掛
牌
出
讓
文
件
桓仁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6月21日
目 錄
一、掛牌出讓公告........................2-3
二、掛牌出讓須知........................4-19
三、競買申請書(樣本)..................20
四、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報名表(樣本)....21
五、掛牌出讓報價單(樣本)..............22
六、授權委托書(樣本)..................23
七、成交確認書(樣本)..................24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25-33
九、規劃條件圖.........................34
桓仁滿族自治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
桓自然資告字[2024]2號
經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受縣自然資源局委托, (略) 決定公開以掛牌方式出讓編號為*(BLDZFWQ-B1#地)、*(BLDZFWQ-B2#地)、*(BLDZFWQ-N1#地)、*(BLDZFWQ-N2#地)、*(WLDZFWQ-D1#地)、*(WLDZFWQ-D2#地)、*(WLDZFWQ-D3#地)、*(WLDZFWQ-X1#地)、*(WLDZFWQ-X2#地)、*(WLDZFWQ-X3#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掛牌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要求
單位:平方米、年、萬元
宗地 編號 | 土地位置 | 項目 名稱 | 土地 用途 | 土地 面積 | 容積率 | 出讓 年限 | 掛牌起始價 | 競買 保證金 |
* | 八里甸子鎮柞木臺村 | BLDZFWQ-B1#地 | 商業 | 4042.52 | ≯1.0 | 40 | 233 | 233 |
* | 八里甸子鎮柞木臺村 | BLDZFWQ-B2#地 | 商業 | 2051.13 | ≯0.5 | 40 | 114 | 114 |
* | 八里甸子鎮柞木臺村 | BLDZFWQ-N1#地 | 商業 | 3640.28 | ≯1.0 | 40 | 210 | 210 |
* | 八里甸子鎮柞木臺村 | BLDZFWQ-N2#地 | 商業 | 1955.32 | ≯0.5 | 40 | 110 | 110 |
* | 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 WLDZFWQ-D1#地 | 商業 | 3083.35 | ≯1.0 | 40 | 176 | 176 |
* | 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 WLDZFWQ-D2#地 | 商業 | 216 | ≯0.5 | 40 | 13 | 13 |
* | 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 WLDZFWQ-D3#地 | 商業 | 2001.59 | ≯0.5 | 40 | 110 | 110 |
* | 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 WLDZFWQ-X1#地 | 商業 | 3481.09 | ≯1.0 | 40 | 198 | 198 |
* | 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 WLDZFWQ-X2#地 | 商業 | 2055.44 | ≯0.5 | 40 | 113 | 113 |
* | 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 WLDZFWQ-X3#地 | 商業 | 189 | ≯0.5 | 40 | 11 | 11 |
上述地塊為凈地掛牌出讓,其詳細規劃要求以規劃控制指標為準,地塊的空間范圍及開發建設要求須符合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要求和自治縣相關政策,由縣自然資源局和住建局負責解釋。
二、競買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競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按照增價遞增方式,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
四、本次掛牌出讓的詳細資料和具體要求,見掛牌出讓文件。申請人可于 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18日到桓仁滿 (略) 獲取掛牌出讓文件。
五、申請人可于 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18日15時前到桓仁滿 (略) 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所交納競買保證金的到帳時間截止均為 2024年7月18日15時,逾期不予辦理報名申請與登記手續。經審核,申請人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提交的報名材料具備申請條件的,桓仁滿 (略) 將在2024年7月18日15時前確認其競買資格。
六、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地點為桓仁滿 (略) 。各地塊掛牌時間均為:
2024年7月11日15時至 2024年7月22日15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一)掛牌時間截止時,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二)本次掛牌不接受郵寄、電子郵件或口頭競買申請。
聯系單位:桓仁滿 (略)
聯系地址:桓仁縣正陽街1組12棟5-1號
聯系電話:024-*
聯 系 人:王思佳
桓仁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桓仁滿 (略)
2024年6月21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競買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 (略) 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以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有關規定,經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受縣自然資源局委托, (略) 決定以掛牌方式出讓規劃中的*(BLDZFWQ-B1#地)、*(BLDZFWQ-B2#地)、*(BLDZFWQ-N1#地)、*(BLDZFWQ-N2#地)、*(WLDZFWQ-D1#地)、*(WLDZFWQ-D2#地)、*(WLDZFWQ-D3#地)、*(WLDZFWQ-X1#地)、*(WLDZFWQ-X2#地)、*(WLDZFWQ-X3#地)10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出讓人
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出讓人為桓仁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具體組織實施由桓仁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 (略) 承辦。
二、出讓原則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三、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及規劃指標要求
編號*宗地(BLDZFWQ-B1#地)
(一)地塊位置:八里甸子鎮柞木臺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BLDZFWQ-B1#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4042.52㎡;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1.0;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4042.52㎡(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BLDZFWQ-B2#地)
(一)地塊位置:八里甸子鎮柞木臺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BLDZFWQ-B2#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2051.13㎡;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0.5;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1025.56㎡(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BLDZFWQ-N1#地)
(一)地塊位置:八里甸子鎮柞木臺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BLDZFWQ-N1#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3640.28㎡;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1.0;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3640.28㎡(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BLDZFWQ-N2#地)
(一)地塊位置:八里甸子鎮柞木臺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BLDZFWQ-N2#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1955.32㎡;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0.5;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977.66㎡(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WLDZFWQ-D1#地)
(一)地塊位置: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WLDZFWQ-D1#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3083.35㎡;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1.0;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3083.35㎡(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WLDZFWQ-D2#地)
(一)地塊位置: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WLDZFWQ-D2#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216㎡;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0.5;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108㎡(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WLDZFWQ-D3#地)
(一)地塊位置: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WLDZFWQ-D3#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2001.59㎡;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0.5;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1000.79㎡(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WLDZFWQ-X1#地)
(一)地塊位置: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WLDZFWQ-X1#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3481.09㎡;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1.0;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3481.09㎡(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WLDZFWQ-X2#地)
(一)地塊位置: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WLDZFWQ-X2#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2055.44㎡;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0.5;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1027.72㎡(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編號*宗地(WLDZFWQ-X3#地)
(一)地塊位置:五里甸子鎮三架窩棚村;
(二)地塊范圍:詳見《WLDZFWQ-X3#地規劃設計條件圖》;
(三)規劃用地面積:189㎡;
(四)規劃用途:商業用地;
(五)規劃容積率:ρ≯0.5;
(六)規劃建筑密度:≯60%;
(七)建筑規模:≯94.5㎡(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積);
(八)地下建筑規模:≯500㎡;
(九)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
(十)交付土地時間:該宗地土地交付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前。
(十一)開工及竣工期限:交付土地之后5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
四、競買資格及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競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凡是參加競買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其競買資格必須通過縣相關部門資格審查,對有拖欠我縣土地出讓金、配套費、人防費、工人工資、契稅等稅費的,或者以委托其他單位、個人等方式變相規避上述行為的,不準報名參加競買活動。
(二)交納競買保證金到帳的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17日15時。
*宗地(BLDZFWQ-B1#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佰***萬元(¥*元)。
*宗地(BLDZFWQ-B2#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佰***萬元(¥*元)。
*宗地(BLDZFWQ-N1#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佰**萬元(¥*元)。
*宗地(BLDZFWQ-N2#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佰**萬元(¥*元)。
*宗地(WLDZFWQ-D1#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佰***萬元(¥*元)。
*宗地(WLDZFWQ-D2#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萬元(¥*元)。
*宗地(WLDZFWQ-D3#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佰**萬元(¥*元)。
*宗地(WLDZFWQ-X1#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佰***萬元(¥*元)。
*宗地(WLDZFWQ-X2#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佰***萬元(¥*元)。
*宗地(WLDZFWQ-X3#地)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萬元(¥*元)。
五、申請和資格審查
(一)掛牌文件取得
申請人可于 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17日到桓仁滿 (略) 獲取本次掛牌出讓文件,具體包括: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樣本);
4.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報名表(樣本);
5.掛牌出讓報價單(樣本);
6.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圖及相關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樣本);
8.授權委托書(樣本);
9.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
10.其他相關材料。
(二)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于 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17日15時前,到桓仁滿 (略) 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1.法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競買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5)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7)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
(8)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2.自然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競買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5)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6)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
(7)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3.其他組織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表明該組織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證明;
(3)表明該組織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6)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7)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8)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
(9)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4.境外申請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競買申請書;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5)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7)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
(8)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文件中,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他附屬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必須附中文譯本,所有文件的解釋以中文譯本為準。
5.聯合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由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競買申請書;
(2)聯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聯合競投協議,協議要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明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
(4)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6)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7)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
(8)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資格審查
桓仁滿 (略) 負責對掛牌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的申請進行審核。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通過資格審核的,方能取得競買資格。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2)未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的;
(3)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4)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確認競買人資格
經審查,申請人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桓仁滿 (略) 將在2024年7月17日15時前發給《競買資格確認書》確認其競買資格,并通知其參加掛牌競買活動。
(五)答疑及現場踏勘
申請人對掛牌出讓文件有疑問的,可在掛牌活動開始前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桓仁滿 (略) 咨詢。桓仁滿 (略) 于2024年7月17日15時前,根據競買人要求將組織申請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場踏勘。
六、本次掛牌出讓活動有關時間
各宗地掛牌時間具體如下:
1.掛牌起始時間為:2024年7月11日15時;
2.掛牌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22日15時。
七、本次掛牌出讓宗地的掛牌起始價、增價幅度
*宗地(BLDZFWQ-B1#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佰***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BLDZFWQ-B2#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佰***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BLDZFWQ-N1#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佰**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BLDZFWQ-N2#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佰**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WLDZFWQ-D1#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佰***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WLDZFWQ-D2#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WLDZFWQ-D3#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佰**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WLDZFWQ-X1#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佰***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WLDZFWQ-X2#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佰***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宗地(WLDZFWQ-X3#地)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萬元(¥*元)。增價幅度為*元/次或*元的整倍數/次。
八、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程序
(一)公布掛牌信息
1.掛牌人將有關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掛牌公布;
2.掛牌主持人介紹該地塊的情況。
(二)掛牌競價
1.掛牌主持人介紹掛牌起始價、增價幅度等競價規則,宣布掛牌競價開始;
2.競買人填寫《掛牌競買報價單》進行報價;因該十宗地為本桓集高速服務區經營性用地,經審核確定的競買人,必須同時參加十宗地的競買活動,并按要求同時分別填報十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報價單》,否則,十宗地均不接受競買人報價。
3.掛牌主持人收到《掛牌競買報價單》后,按接收時間填寫報價單提交時間,并對報價單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報價予以確認;
4.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三)掛牌截止
1.出讓地塊由掛牌主持人在下列時間主持確定掛牌截止:
2024年7月22日15時;
2.在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競買人應當出席掛牌現場。掛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
3.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即屬于掛牌截止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情形,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并宣布現場競價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4.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后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結束,并按下列規定確定掛牌結果:
(1)最高掛牌價格不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成交,最高掛牌價格的出價人為競得人;
(2)最高掛牌價格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不成交。
(四)現場競價
現場競價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取得該宗地掛牌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均可參加現場競價。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序舉行:
1.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現場競價的起始價、競價規則和增價幅度,并宣布現場競價開始。現場競價的起始價為掛牌活動截止時的最高報價增加一個加價幅度后的價格。
2.參加現場競價的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規則應價或報價。
3.掛牌主持人確認該競買人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4.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而沒有人再應價,且該價格不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報價者為競得人。最高應價或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現場競價終止。
在現場競價中無人參加競買或無人加價的,以掛牌截止時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低于掛牌底價者除外。
(五)簽訂《成交確認書》
確定競得人后,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也不能對抗掛牌成交結果的法律效力。
十宗地為同一競得人的,必須按要求同時當場分別簽訂十宗地的《成交確認書》,否則,十宗地均按違約處理,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
(六)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成交價款
出讓人與競得人依據《成交確認書》中約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成交后競買保證金轉為受讓地塊的定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定金抵作土地成交價款。競得人必須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1個月內交清全部成交價款。
十宗地為同一競得人的,必須按要求同時分別簽訂十宗地《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成交價款。否則,十宗地均按違約處理,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
(七)出讓結果公布
桓仁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將在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 (略) 場網公布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結果。
九、報價規則
(一)本次掛牌以價高者得為原則確定競得人。
(二)本次掛牌以增價方式進行報價,每次加價幅度不得小于規定的增價幅度。
(三)競買人以填寫《掛牌競買報價單》方式報價,《掛牌競買報價單》一經報出,不得撤回。
(四)在報價期間,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五)競買人報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
1.報價單未在掛牌期限內收到的;
2.不按規定填寫報價單的;
3.報價單填寫人與競買申請文件不符的;
4.競買申請人報價低于掛牌起始價的;
5.競買申請人報價低于當前最高報價的;
6.競買申請人報價不符合增加幅度要求的;
7.競買申請人報價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的。
(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該掛牌價格的出價人。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全面閱讀有關掛牌文件,如有疑問可以在掛牌活動開始日以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桓仁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咨詢。申請人應到現場踏勘掛牌地塊。申請一經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掛牌文件及地塊現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掛牌文件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申請人競得土地后, (略) 的,應 (略) 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 (略) 注冊登記手續后,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 (略)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本次掛牌地塊均為無底價掛牌。
(四)競買人一經報價,不可撤回。報價單如有字跡不清或涂改等情況,報價不予確認。
(五)確定競得人后,競得人在掛牌現場與掛牌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委托他人代簽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并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成交確認書》對掛牌人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確認書》簽訂后,出讓人改變掛牌結果的,或者競得人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六)競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20%轉作競得地塊的定金。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發出《成交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掛牌人應當在掛牌開始前終止掛牌活動,并通知競買人:
1.競買人串通損害國有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2.掛牌工作人員私下接觸競買人,足以影響掛牌公正性的;
3.應當依法終止掛牌活動的其他情形。
(八)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掛牌人可取消其競得人資格,并沒收競買保證金:
1.競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
2.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
3.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競得人不按規定時間交納土地出讓金的。
(九)掛牌起始價、成交價款構成:包括土地取得費和土地出讓金純收益等,不包括土地開發費、稅金及其他各項稅費。
(十)掛牌出讓宗地基礎設施配套工程按規劃部門詳細規劃和國家規范及規定的標準,由開發建設單位(土地競得人)組織實施,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土地競得人)承擔(詳見縣規劃部門出具的該宗地應承擔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說明及自治縣的相關規定)。
(十一)土地供應方式:凈地掛牌方式出讓。
(十二)競得人與掛牌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必須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付清全部掛牌成交價款,否則視為違約。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并依法追究竟得人的法律責任。
(十三)競得人按出讓合同規定付清成交價款后,依法定程序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十四)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或隱瞞事實的,掛牌人可取消其競得人資格,終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土地批復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由競得人賠償。
(十五)在競買截止日前,若標的物基本情況有變化,出讓人將通過各種形式提前告知,以出讓人的補充公告或通知內容為準。
(十六)掛牌不成交的,應當按規定重新組織出讓。
(十七)參加掛牌活動的人員,應遵守現場的紀律,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
(十八)本《須知》由出讓人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有關規定辦理。
桓仁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6月21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申請書(樣本)
桓仁滿 (略) :
經認真閱讀貴單位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桓國土告字[ ] 號)和《桓仁滿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等相關競買文件,并經過現場實地勘查、測算 號地塊。我們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權競買文件中的規定,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競買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地塊現狀無異議,特申請競買此地塊。
愿意按《桓仁滿族自治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的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付支票或現金)。
若能中買,我們保證按《桓仁滿族自治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的規定履行全部義務,并按期限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否則,競買保證金貴局不予返還,并由我們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附: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其他相關的資料。
競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聯系人: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報名表(樣本)
競買單位 | (簽章)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人 | ||
單位地址 | |||
電 話 | |||
競買地塊 |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報價單(樣本)
競買人編號:
地塊編號 | 由 競 買 人 填 寫 | |
競買報價 | (大寫): (小寫): | |
競 買 人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托代理人) | ||
收到報價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由 掛 牌 主 持 人 填 寫 |
掛牌主持人 | ||
確認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競買人(蓋章):
年 月 日
授權委托書(樣本)
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 ||||||
姓 名 | 姓 名 | ||||||
性 別 | 性 別 | ||||||
出生日期 | 出生日期 | ||||||
單位名稱 | 單位名稱 | ||||||
職 務 | 職 務 | ||||||
證件號碼 | 身份證 | 證件號碼 | 身份證 | ||||
其他 | 其他 | ||||||
本人授權受托人代表本人參加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略) 舉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活動: 1.參與編號為 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活動等事宜; 2.代表本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具有法律意義的任何文件、憑證等; 3.受托人在上述權限范圍內所做出的承諾、簽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 |||||||
備 注 | 茲證明前述委托書確系本單位法定代表人 親自簽署。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成交確認書(樣本)
[ ] 號
致: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及《桓仁滿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等競買文件的有關規定,本次掛牌(拍賣)競買結束,貴單位為 號地塊的競得人。
宗地編號: 地塊面積 平方米,四至范圍詳見宗地圖。
該地塊成交出讓金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 萬元)。
《成交確認書》簽訂后立即生效。你方支付的競買保證金,自動轉作競得地塊的定金。 請競得人務必于 年 月 日之前,持此《成交確認書》到桓仁縣自然資源局與桓仁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逾期不簽訂的,出讓人將取消競得人的資格,競得地塊的競買保證金已自動轉為定金不予返還,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付款方式: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繳納成交價款。
本《成交確認書》一式4份,出讓人執3份,競得人執1份。
特此確認。
出讓人:桓仁滿 (略)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競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成交時間: 年 月 日 地點:桓仁滿 (略)
電子監管號:
GF-2014-260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受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 (略) 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六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二)現狀土地條件 。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 項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按本條第 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 (略) (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總面積 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綠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 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
%,即不超過 平方米, 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不少于 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 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 。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 項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 (略) 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 (略) 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 (略) 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 項規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 ‰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 (略) 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 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整,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讓人 份,受讓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讓宗地平面及空間范圍圖
附件2: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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