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方的資格與條件:
1.意向方必須為合法注冊成立、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
2.意向 (略) (略) 、控股公司發生糾紛情況及過往租賃過程中不存在欠費行為等不良信用記錄,否則不符合本次掛牌報名資格。
二、其他費用:
1.1101、1103、1105、1106房根據獨立電表及房間實際用電費用及應分攤公用電費支 (略) 。其他房的價格(租金加服務費)均已含上述費用;
2.根據客戶需求,另收取會議室租賃費、辦公電話費、收件傳真、工商注冊代理費等費用。
1.承租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向出租方一次性繳納按合同期末年末月租金和服務費之和標準的兩倍作為履約保證金。出租方在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時,經確認承租方無違約責任或已抵扣相應違約金、賠償金后,在收回房屋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將余額無息退還承租方。
2.出租人按現狀交付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
3.合同簽約 (略) (略) 。
1.我司有需要對場地升級改造規劃重新定位或物業業主方要求收回場地的,我司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承租方無條件提前解除本合同,雙方各自承擔因此引致的損失,互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2.我司按出租標的現狀(包括但不限于物業法律性質、主體建筑、相關構建物、現有質量、消防狀況、房屋結構、交付使用時依附于出租標的的裝修裝飾狀況)交付和按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標的內可移動的設施、設備和物品。承租方不得以物業面積誤差、建筑物及設備設施老舊、產權及歷史保留建筑等現狀問題為由,向我司追究任何責任和索取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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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