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民政局, (略) 、 (略) 民政局,各自治區級社會組織: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開展誠信建設工程的決策部署,加強社會組織誠信建設,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辦會、自律發展,結合工作實際,自治區民政廳研究制定了《社會組織誠信建設行動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2024年3月12日
社會組織誠信建設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開展誠信建設工程的決策部署,加強社會組織誠信建設,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辦會、自律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總書記關于誠信建設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堅持系統思維和問題導向,引導社會組織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推行服務承諾和行業自律,全面提升社會組織的誠信水平和社會公信力。力爭到2027年底,社會組織誠信為本、誠實守信、有諾必踐的辦會理念牢固確立,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發展的機制基本健全,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環境基本形成,成為推動自治區辦好兩件大事,實現“ (略) 、進中游”目標的積極力量。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遵章守法
社會組織要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堅持自愿性、公益性、非營利性基本屬性,不得強制個人或企事業單位入會,不得開展營利性活動,不得以公益慈善名義騙錢,更不得出租、出借法人證書、印章、銀行賬號斂財。要主動接受黨的工作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堅持按程序及時履行換屆、變更等手續,按時參加年度檢查(報告),接受執法檢查,提交真實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努力實現黨的領導和依法自治相統一。
(二)健全民主機制
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機制,實現民主選舉、民主議事、民主決策。一方面,完善理事會治理機制。理事會必須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推行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制度,理事出現空缺或不宜再擔任理事的,要及時補缺或調整,確保組織機構健全,黨政機關干部兼任社會組織理事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要完善理事會議事規則,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選舉、換屆、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舉辦大項活動等重大事項必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推行監事會制度,逐步形成決策、執行、監督機構合理分工、互相監督、有效制衡。另一方面,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制定社會組織內設機構和分支、代表機構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人事、財務、印章、檔案、資產、外事、會議、黨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管理,加強工作督促檢查,確保誠信自律、廉潔執業。
(三)強化信息公開
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主動向社會公開法人登記證書、經過核準的章程、組織機構設置、負責人及理事會成員名單等信息。社會團體要主動向會員公開重大活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捐贈和資產情況、年度工作報告等情況;基金會要建立信息動態披露機制,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組織募捐活動和接受捐贈的信息、開展公益資助項目、資金節余等信息;民辦非企業單位要主動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推進服務品牌建設。社會組織公開的信息要做到真實、準確、完整,不能有虛假記載、誤導性描述或者重大遺漏。獲得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益活動情況以及公益活動支出明細審計報告。鼓勵社會組織將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捐贈和資助等有關信息在新聞媒體、 (略) 站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的查詢和監督。
(四)開展行業自律
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根據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發展要求,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并組織實施,對不兌現承諾、違約毀約、拖欠相關賬款的,要予以退會,行業自律公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相應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規范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維護 (略) 場秩序;探索建立社會評價、失信懲戒和“紅黑名單”等行業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范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 (略) 場主體的誠信和守法意識;積極協調同行業會員單位之間的經營行為,協調會員單位與其他經濟組織的關系,維護會員單位利益。鼓勵行業協會設立專門的自律與誠信工作機構,創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不斷強化行業自律。
(五)規范活動開展
社會組織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得超辦會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要全面推行服務承諾,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為企業、會員和社會提供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服務。在與其他組織合作和承接服務項目時,要強化法規意識,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接受第三方的績效評價,禁止套取資金和弄虛作假;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注銷社會組織時,要加大財務的清算審計力度,防止出現騙錢斂財、抽逃開辦資金、舉辦者私下交易問題,堵住社會資產流失漏洞;在接受捐贈時,要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在舉辦論壇、研討、展會和評比達標表彰等大項活動時,要嚴格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擅自舉辦;在開展涉外活動時,要強化國家意識和保密意識,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批;在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時,要嚴格遵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做到收支規范、賬目清楚,除用于組織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事業,盈余不得分配;在制定、修改會費標準時,會費標準的額度和支出應當明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方式表決通過,嚴禁只收費不服務,嚴禁違規收費。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和廣大社會組織要按照自治區黨委關于誠信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切實認清重大意義,提高政治站位,擺上議事日程;要協同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一道,調動社會組織參與誠信建設的積極性和投身誠信建設的自覺性,形成工作合力;要站在講政治、謀發展、促和諧的高度,統籌抓好社會組織的誠信培訓和信用制度建設,不斷提升社會組織的公信力和知名度。
(二)強化監督檢查。要把社會組織開展誠信建設情況納入年檢年報、等級評估、檢查抽查、專項審計的活動考評中,形成常態化的預防和監管機制;要協調相關部門,真實、準確記錄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在政府間實現信息共享,對于違規失信的社會組織,要通過信用懲戒、公開曝光、年檢降檔、評估降級、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措施,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整改一起,以維護信用建設的權威性;要強化信用修復,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群眾和會員積極舉報社會組織失信行為,形成對誠信建設人人關注,對失信行為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
(三)強化宣傳引導。要充分 (略) 和現代傳媒手段,通過文字報道、故事播報、制作短視頻等形式,加大對誠信建設的宣傳力度,大力營造領導重視、社會關注、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要認真挖掘社會組織自律和誠信建設的典型,做好宣傳報道工作,樹立一批自律機制好、社會公信力高的先進典型;要結合各級舉辦的“誠信建設月”“誠信建設周”等時機,引導社會組織集中開展有規模、有影響的社會公益和誠信服務承諾活動,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不斷將社會組織自律和誠信建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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