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賽德斯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義務人員(以下簡稱你方):
(略) 第一 (略) (以下簡 (略) )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2024)京01清申3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北京賽德斯 (略) ( (略) )的強制清算申請,并于2024年12月7日作出(2024)京01強清241號決定書,指定北京大成律師 (略) 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
根據《 (略) 法》《 (略) 關于適用〈 (略) 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略) 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略) (略) (略) 強制清算案件操作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指定清算組后,賽德斯公司將由清算組接管,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義務人員應積極配合清算組進行清算,承擔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簿、文書檔案、證照等資料的法定義務并及時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一、擬接管資料清單
清 (略) 的財產、印章、賬簿、文書檔案、證照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業證照,包括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經營資質等相關經營的審批文件;
(二)印鑒,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財務專用章、稅務登記專用章、銀行賬戶印鑒、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內設機構章、分支機構章、數字證書、電子印章等;
(三)財務會計資料,包括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空白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審計、評估報告等財會資料;
(四)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憑證等流動資產;
(五)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及權利憑證;
(六)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原材料、產品,以及辦公用品等固定資產;
(七)知識產權、對外投資、特許經營許可等無形資產;
(八)文件資料,包括:批準設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東名冊、債權債務清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各類會議記錄、商業合同、勞動合同、人事檔案、涉訴涉仲裁涉執行案件材料等;
(九)有關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授權密碼、U盾,以及支付寶和微信等電子支付工具的賬號密碼;
(十)其他財產和資料。
你方還應提供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上述財產及資料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你方應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說明或提供有關證據與線索。你方怠于履行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方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亦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你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根據相關規定, (略) (略) 強制清算之日起至強制清算程序終結之日,你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 (略) 或清算組的詢問,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三)提交已知債權人名冊清單及相關證據;
(四)配合清算組工作,完成清算組交辦事項;
(五) (略) 認為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現清算組依法通知你方提前準備好上述資料并與清算組聯系,確定移交的具體時間及移交方式;清算組將于移交的同時與你方進行談話, (略) 相關情況。
你方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導致清算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清算組將 (略) 依照《 (略) 法》《 (略) 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略) (略) (略) 強制清算案件操作規范》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你方須承擔無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清算組聯系方式:
聯系人:張思僮;電話:(略)
聯系地址: (略) (略) 朝陽門南街10號兆泰國際中心B座16-21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郵編(略)
特此通知。
北京賽德斯 (略) 清算組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附件:
1.法律依據
2.(2024)京01清申370號民事裁定書
3.(2024)京01強清241號決定書
附件一:法律依據
一、《 (略) 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 (略) 關于適用〈 (略) 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 (略) 的股東、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 (略) 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 (略) 應依法予以支持。
(略) 的股東、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略) 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略) 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 (略) 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 (略) 應依法予以支持。
三、《 (略) (略) (略) 強制清算案件操作規范》
第二十一條 (略) 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之日起至強制清算案件終結之日,被申請人的有關管理人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 (略) 的詢問,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三)提交已知債權人名冊清單及相關證據;
(四)配合清算組工作,完成清算組交辦事項;
(五) (略) 認為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有關管理人員,主要指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請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請人的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被申請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組成員等。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接管的被申請人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包括:
(一)被申請人占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
(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四)批準設立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
(五)有關被申請人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被申請人的其它重要資料。
第四十三條 被申請人的有關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交出應交接的財產、印章、賬冊、文書等資料的,清算組應當要求被申請人的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供有關證據與線索。
被申請人的有關人員拒不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清算組可以 (略) 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可以要求被申請人的有關人員協助調查,被申請人的有關人員拒不協助調查的,清算組應當及時 (略) (略) 理。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進行清算時發現被申請人的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及時 (略) 對直接責任人采取民事強制措施;涉嫌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偽造、銷毀有關證據材料;隱匿或者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二)隱匿、轉移清算財產;
(三)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 (略) 分或分配被申請人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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