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關于《 (略)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略) 代政府起草了《 (略)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可以將意見直接寄送、電郵 (略) (略) 法治督察與合法 (略) ,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8日。
聯系電話(傳真):0335-(略)((略))
郵箱地址:*@*63.com
通信地址: (略) (略) 翠 (略) (略) 法治督察與合法 (略) (1201辦公室)
(略) (略)
2024年11月7日
(略)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 (略)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概念解釋】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并公開發布的各類文件的總稱。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各級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統稱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適用范圍與除外情況】 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制定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制定主體】 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室;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前款規定以外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性機構、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等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制定原則】 規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權責一致、程序完備、公眾參與、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及時清理的原則。
第六條【嚴控發文數量】 制定機關應當嚴格控制規范性文件發文數量。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性規定。
凡屬于政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一般不提交政府發文;能幾個部門聯合發文解決的,也不得提交政府發文。
第七條【內容要求】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 (略) 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五)地方保護或者行業保護的內容;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八條【評估論證】 起草規范性文件,要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該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公眾參與】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征求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
具體負責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單位應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予 (略) 理,對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制定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第十條【公平競爭審查】 (略) 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 (略) 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政府規 (略) 場主管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一條【文件有效期】 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不超過2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合法性審核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本部門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審工作。
第十三條【合法性審核程序】 報請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辦公室應當對報送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批轉至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依據參照對照表;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擬采取的主要措施、評估論證結論等內容;
(三)征求意見的匯總, (略) 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上位法依據;
(五)起草部門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意見以及法制機構初審意見;
(六)針對不同審核內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起草單位報送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上報材料應當符合前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合法性審核時限、方式】 除為了預防、 (略) 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期限內。在合法性審核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五條【合法性審核意見】 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出具審核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內容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出具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出具建議修改的意見;
(三)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報送審核的意見。
第十六條【合法性審核意見采納與反饋】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補充;起草單位未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規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第十七條【集體討論】 通過合法性審核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草案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提請集體討論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如實列明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的審核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十八條【公開發布】 通過集體討論決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后公布施行。
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準后,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 (略) 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要做好出臺時機評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強輿情收集,及 (略) 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 (略) 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
第十九條【簡易程序】 因應對突發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條【備案程序】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備案材料】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本:
(一)備案報告;
(二)正式文本;
(三)備案說明;
(四)合法性審核意見。
(略) 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一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報告。
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名稱、發文字號、公布日期,并加蓋制定機關印章。
備案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訂過程、主要內容和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
紙質文件應當按照統一格式、一式三份報送。具備規 (略) 上報備條件的,應當 (略) 上報備系統報送備案。
第二十二條【備案審查】 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備案審查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存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并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糾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二十三條【備案目錄】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本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備查。
第二十四條【異議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和復核建議,制定機關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辦理。
第二十五條【清理程序】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首先由實施部門提出廢止、修改和繼續實施的意見,經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六條【清理結果】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的規范性文 (略) 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宣布失效。
制定機關應當將清理結果以目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責任承擔】 制定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 (略) 理。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