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安和-#-3
二、項目名稱: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五心園校園環(huán)境工程項目(第三次)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江西 (略)
地址: (略) (略) 南廟鎮(zhèn)文化站201室
被投訴人1:江西 (略) (代理機構)
地址: (略) 宜陽大道貿易廣場7街131號
被投訴人2: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采購人)
地址: (略) (略) 錦繡大道1699號
相關供應商:江西 (略)
地址:江西南 (略) (略) 467號景田大廈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我公司2024年11月11日上午9:00參加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五心園校園環(huán)境工程項目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故我司懷疑中標單位江西 (略) 涉嫌業(yè)績造假。江西 (略) 不具備參與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五心園校園環(huán)境工程項目的投標資格,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本機關依法調查 (略) 理決定。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成立,江西 (略) 中標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人應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否則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另,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該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
對于江西 (略) 提供虛假材料謀求中標的違法行為,本機關 (略) 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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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