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 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 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反正面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與承租方簽字蓋章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后2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租方需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向#方指定賬戶支付全部押金后,#方方可與#方簽訂《租賃合同》)。 3、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交易服務費及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年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中心僅負責首年租金結算,剩余租金承租方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時間以現金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賬戶繳納年度租金,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5、出租方收到首年度租金后5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6、對承租標的的使用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標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標的,不得非法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標的內不得存放危險化學用品,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標的損壞的,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內,承租方自行負責標的的修繕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如需改造標的內部裝修,所涉及到的所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8、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可根據經營需要,對標的內圈舍或設施進行翻新、改造或新建,但須提前征得轉讓方同意。對于翻新、改造、新建的圈舍或設施,在承租方期結束后均無償歸出租方所有。同時,承租方可自行引進家畜、家禽、設備設施,所產生的維修及改造費、養殖物及材料購買費、人工費等經營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9、承租方在標的租賃期間未經我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標的。
10、租賃期內,承租方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租賃期間房屋出現因漏水等情況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送達費、差旅費、執行費、郵寄費等全部費用)。 11、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前產生的稅、費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稅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承租方承擔。 12、租賃期間,如遇出租方政策要求或巡查檢查中出現需要終止租賃情形的,承租方有義務按照政策要求,積極配合并終止本次租賃,承租方在承租期間新建的圈舍可以通過評估或協商方式給予對方適當補償,如需評估定價由承租方負責對新建的圈舍進行評估并承擔所產生費用。 13、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
14、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實際簽署《租賃合同》時條款內容若有增減改動的,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5、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