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 (略) :
(略) 會信用代碼: *** 62L
法定代表人:蘇燕青
地 址:麻城 (略) 塘西垸村
(略) 于 2022年3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在麻城 (略) 塘西垸村建設的石材加工項目,切邊池廢水溢出,經過場地流向雨水收集池,通過雨水 (略) (略) 墻外溝渠,排出的廢水呈白色,且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以上事實有2022年3月21日, (略) 先后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 (略) 門報告。環 (略) 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略) 門。”
依據《中華人民 (略) 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內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1、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污 (略) 理;
2、封堵雨水截流溝排放口,確保初期雨 (略) 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 (略) 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略) 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 (略) 將依 (略) 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黃岡 (略)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麻 (略) 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 (略) 提起行政訴訟, (略) 罰決定的, (略) 將申請麻 (略) 強制執行。
黃岡 (略) (略)
2022年3月25日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