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 (略)
(略) 罰決定書
臨州環廣罰字〔2025〕1號
馬**:
身份證號:622**********
地 址:甘肅省臨夏州廣河縣三*集鎮**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對你負責經營的廣河縣***煤炭經銷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4年11月15日,州 (略) (略) 執法人員對你負責經營的廣河縣***煤炭經銷部進行執法檢查,調查發現該銷售點在人行道上將部分煤炭露天堆放,卷 (略) 于敞開狀態,未密閉貯存、超出人行道堆放的煤炭未設置圍擋,裝卸煤炭過程中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走訪群眾獲悉,該銷售點產生揚塵對周邊群眾生活產生明顯影響。
以上事實有臨夏回族自治州 (略) (略)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視聽資料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臨夏回族自治州 (略) (略) 罰事先告知書》(臨州環廣罰告字〔2024〕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 (略) 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截至目前,你單位未陳述和申辯。
二、責令改正 (略) 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 (略)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停止違法行為。經甘肅省環 (略) 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 (略) 會議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如 (略) 罰:
處罰款人民幣*萬*仟元整(¥*);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 (略) 罰決定,可在 (略) 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夏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永 (略) 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 (略) 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 (略) 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 (略) 強制執行。
臨夏回族自治州 (略)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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