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濕地分級管理制度,規范濕地名錄發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局起草了《安徽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8日止。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一、信函方式
郵寄地址: (略) (略) 53號安 (略) 濕 (略) 。請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字樣。
二、電郵方式
電子信箱:*@*q.com。
三、電話方式
聯系人:李海峰,0551-#。
四、線上反饋
(略) 站民意征集欄目。
特此公告。
?????????????????????????????????????????????????????????????????????安 (略)
????????????????????????????????????????????????????????????????2024年12月17日
安徽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落實濕地分級制度及名錄管理,規范我省省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名錄發布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范圍】全省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本辦法所稱省級重要濕地,是指在保 (略) 域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和管理的濕地。
本 (略) 域內省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的認定、名錄發布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國際)重要濕地申報、名錄發布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濕地名錄認定和發布,堅持保護優先、統籌兼顧、科學認定的原則。
第四條【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負責濕地認定和名錄發布工作,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
第五條【有序發布】將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名錄發布工 (略) 域濕地保護規劃,并有序發布。
第六條【組織申報單位】省級重要濕地認定采取申報與指定相結合形式。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或者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濕地的重要性, (略) 、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后,直接列入省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濕地 (略) 位、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指導相關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開展省級重要濕地申報。
一般濕地名錄由所在地縣(市、區) (略) 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一般濕地建議名錄。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條件】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被列入國家(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均可確定為省級重要濕地。
(一)濕地類型自 (略) 、濕地公園和水產種質資 (略) 范圍內的濕地;
(二)面積大于500公頃的湖泊和庫塘濕地,長度大于50公里的河流濕地,面積大于10公頃的沼澤濕地,面積大于1000公頃的具有水文或生物連通性的濕地復合體;
(三)分布有重要保護野生動植物種類的濕地。其中: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瀕危等級中極危≥1種,或瀕危≥1種或易危≥2種;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1種;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2種;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8種;
(四)分布有一定數量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濕地。其中:濕生維管束植物物種數≥100種;水生維管束植物物種數≥30種;野生脊椎動物物種數≥90種;某一水鳥物種(或亞種)數量占該物種(或亞種) (略) 線種群總數量0.5%及以上;
(五)作為魚類重要棲息地的濕地。其中:魚類種群絕大部分由土著魚類組成;為魚類重要的索餌場、產卵場、育肥場或洄游通道;
(六)具有重要生態、水文、歷史文化、生態旅游等價值的濕地,以及省內主要濕地類型的典型代表或省內稀有或有特殊意義的濕地;
具備條件的自 (略) 和國家濕地公園可以優先列入省級重要濕地。
第八條【申報材料】申報列入省級重要濕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級重要濕地申報書及其電子文本(見附件);
(二)同級有關部門意見;
(三)擬列入省級重要濕地的范圍、濕地類型分布的圖件及其電子材料;
(四)矢量數據庫電子材料(包括省級重要濕地的分布范圍、濕地圖斑和涉及的行政界線)。
提交的圖件應當經有地圖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注明審圖號。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省級重要濕地名錄擬定、公示和發布】省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申報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現地核實,并經研究論證,提出省級重要濕地建議名單,征求省財政、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擬認定的省級重要濕地名錄。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略) 站和申報省級重要濕地所在地官方 (略) 站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應予以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確定是否納入名錄。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發布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及范圍, (略) 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一般濕地名錄擬定、公示和發布】一般濕地建議名錄由所在地縣(市、區) (略) 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擬認定的一般濕地名錄。林業主管部門在一般濕地所在地官方 (略) 站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應予以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確定是否納入名錄。公示無異議的, (略)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發布內容
第十一條【命名規則】列入名錄的濕地命名規則如下:
(一)省級重要濕地:安徽+濕地名稱+省級重要濕地。
(二)一般濕地:市或縣(市、區) (略) 域專名+濕地名稱+濕地。
第十二條【發布內容】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公示內容包括濕地名稱、 (略) 域、地理坐標、分布范圍、濕地類型、管理單位、主管部門等信息。
濕地類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濕地分類(GB/T#)》的有關規定進行劃分;分布范圍應包括濕地面積、四至邊界、拐點坐標等內容;濕地主管部門指該濕地隸屬的行政主管部門:濕地管理單位是指履行濕地保護和管理職能的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標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應當標明濕地名稱、濕地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提示內容、管理單位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做到清晰、醒目、規范。
一般濕地設置保護標志,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
第五章 名錄管理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占用】嚴格控制占用名錄內濕地。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名錄內濕地的,應當征求名錄發布單位意見。
第十五條【落實總量管控】經依法批準占用名錄內濕地的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或采取補劃等形式,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探索建立濕地占補平衡機制。
第十六條【建立變更機制】納入名錄內的濕地類原則禁止變更為其他地類,確需變更的,應該征求發布單位意見,并按程序調出名錄。
第十七條【名錄信息變更】省級重要濕地名稱、 (略) 域、分布范圍、管理單位、主管部門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由省級重要濕地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提交變更申請函。
省林業主管部門收到變更申請函,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無異議后變更省級重要濕地相關信息。
一般濕地信息發生變更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調整濕地條件】省級重要濕地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申請調整:
(一)因退漁還濕、退田還湖、退耕還濕、人工濕地構建等措施導致濕地面積增加的;
(二)因交通、能源、通訊、水利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需要,確需占用、征收或改變用途的;
(三)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濕地演替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濕地生態系統嚴重破壞或退化的;
(四)因河流改道、洼地淤積、地質運動等自然因素造成濕地范圍發生明顯變化的;
(五)因水文等其他條件發生變化,已不具備省級重要濕地標準的;
第十九條【調整材料】申請省級重要濕地調整,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調整申請函;
(二)省級重要濕地調整方案及其電子文本;
(三)調整后省級重要濕地申報書及其電子文本;
(四)調整后省級重要濕地的范圍、濕地類型分布的圖件及其電子材料;
(五)調整后省級重要濕地的矢量數據庫電子材料。
省級重要濕地調整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省級重要濕地發布時間、文號、面積、范圍、濕地類型構成,省級重要濕地發布后的保護管理概況;調整的理由和可行性,擬新增 (略) 域的位置、面積、濕地類型構成;調整行為對省級重要濕地完整性、生態功能及保護管理的影響;調整后省級重要濕地面積、范圍、濕地類型構成、符合省級重要濕地確定指標情況、調整后濕地變化預測、生態影響評估、相關保護及補償措施等。
本條(三)(四)(五)的材料要求,參照第七條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退出條件】省級重要濕地生態特征發生嚴重受損,經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論證后,認定確已無法恢復達到省級重要濕地認定條件的,應當申請退出。
第二十一條【退出材料】申請退出省級重要濕地,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退出申請函;
(二)省級重要濕地退出報告及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評估論證意見。
省級重要濕地范圍退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省級重要濕地發布時間、文號、面積、范圍、濕地類型構成,符合省級重要濕地確定指標情況;生態特征破壞情況與原因,破壞后無法恢復達到省級重要濕地認定條件的理由等。
第二十二條【調整或退出】省級重要濕地范圍調整或退出的申請材料,由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省林業主管部門收到范圍調整或退出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委托專家進行核實,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發布結果。
第二十三條【名錄移除】省級重要濕地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名錄后,從省級重要濕地名錄中自行移除。
經省林業主管部門監測評估,省級重要濕地生態特征發生嚴重受損,確已無法恢復達到省級重要濕地認定條件,省林業主管部門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后,可將其從省級重要濕地名錄中移除,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調整程序】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的調整程序分別按本辦法的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發布、更新與備案】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須適時發布與更新,濕地名錄公布、調整、信息更新,應及時通過政府或者 (略) 站向社會公布。
一般濕地名錄及其調整、更新須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 (略) 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名錄發布信息表
濕地名稱 | 所在縣(市、區)鄉鎮 | 四至范圍 | 濕地總面積 | 各濕地類型名稱及面積 | 保護方式 | 保護管理 | 確認依據 | |||
類型1 | 類型2 | …… | 管理 單位 | 主管 部門 | ||||||
填寫說明:
1.濕地名稱:已有濕地自 (略) 、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 (略) 等保護形式的,可直接用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復的保護方式;
無保護方式的,應按 “縣(市、區)或市名+濕地小地名+濕地”方式命名。
2.四至范圍:填寫地理坐標。
3.面積:以公頃為單位,保留二位小數。
4.濕地類型:按全國國土三調濕地地類劃分標準,填寫各濕地類型。
5.保護方式:已有濕地自 (略) 、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 (略) 等保護形式的,可直接用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復的保護方式;
無保護方式的,填無。
6.責任主體:涉及一個縣(市、區)的,填寫縣(市、區)人民政府;涉及多個縣(市、區的), (略) 人民政府。
7.確認依據:指符合《辦法》第六條第幾款標準。
附件2
發布圖件
一、圖件名稱
包括濕地地理位置圖、濕地類型分布圖
二、圖件要求
1.地理位置圖
在最 (略) 劃圖上標注濕地在所在縣(市、區)的位置。
2.濕地類型分布圖
利用近期高分辨率遙感影像圖及1:#-1:#地形圖為底圖,標注重要濕地的紅線范圍,用不同色塊標示出各濕地型,并在圖幅適當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標注各濕地型的面積
《安徽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辦法》,更好地指導各地開展濕地名錄認定和管理工作, (略) 組織起草了《安徽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2017年12月, (略) 印發《安徽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林法〔2017〕103號),該辦法已于2024年12月4日廢止。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辦法》頒布實施以后,對濕地保護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建立了新制度。其中在濕地保護方面建立分級制度,實施名錄管理,這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原《安徽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已經不相適應新的形勢要求,亟待制訂出臺新的《安徽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申報條件、認定程序、發布內容、名錄管理、附則,共六章二十七條,主要內容為:
(一)明確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定義和辦法適用范圍。第二條規定,全省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本辦法所稱省級重要濕地,是指在保 (略) 域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和管理的濕地。本 (略) 域內省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的認定、名錄發布與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國際)重要濕地申報、名錄發布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明確組織申報單位。第六條規定,省級重要濕地認定采取申報與指定相結合形式。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或者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濕地的重要性, (略) 、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后,直接列入省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濕地 (略) 位、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指導相關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開展省級重要濕地申報。一般濕地名錄由所在地縣(市、區) (略) 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一般濕地建議名錄。
(三)規定申報材料。第八條規定,申報列入省級重要濕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省級重要濕地申報書及其電子文本(見附件);
2.同級有關部門意見;
3.擬列入省級重要濕地的范圍、濕地類型分布的圖件及其電子材料;
4.矢量數據庫電子材料(包括省級重要濕地的分布范圍、濕地圖斑和涉及的行政界線)。
提交的圖件應當經有地圖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注明審圖號。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就省級重要濕地名錄、一般濕地名錄擬定、公示和發布程序、發布內容、濕地調整、退出條件以及相關材料、程序等方面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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