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南府復不受字〔2025〕2號
申 請 人:范某某,男,漢族,貴德縣河西鎮某某村,公民身份號碼:#****。
被 申 請人:海南藏族自 (略) 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南某某某,系該支隊負責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3年9月6日作出的南公(交)行罰決字〔2023〕#****號《公安交通管 (略) 罰決定書》(下稱“ (略) 罰決定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南公(交)行罰決字〔2023〕#****號《公安交通管 (略) 罰決定書》。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6日作出《 (略) 罰決定書》,申請人于同日在《 (略) 罰決定書》“被處罰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處簽名、簽署日期、按捺指印,申請人已于2023年9月6 (略) 罰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即被申請人作 (略) 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時,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申請人應于2023年9月6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人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請人范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海南藏族自治州 (略) 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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