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川府土〔2022〕569號), (略) 天宮鎮寶珠村9社;飛鳳鎮橋亭村2社;博樹鄉跑道子村3社的部分集體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
(略) 2021年第4批次建設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圍、位置、面積(詳見勘測定界圖)
被征地單位名稱 | 總面積 (公頃) | 農用地(公頃) | 建設 用地 (公頃) | 未利 用地 (公頃) | 統一年產值 (萬元/公頃) | 土地補償 (區片綜合地價 萬元/公頃) | ||||
鄉鎮 (街道) | 村 (社區) | 組(社) | 小計 | 耕地 | 園地 | |||||
天宮 | 寶珠 | 9 | 0.2604 | 0.1440 | 0.1430 | 0.0010 | 0.1164 | 2.82 | 64.2 | |
飛鳳 | 橋亭 | 2 | 0.4458 | 0.3812 | 0.3812 | 0.0646 | ||||
博樹 | 跑道子 | 3 | 0.2100 | 0.2100 | 0.2100 | 61.65 | ||||
合 計 | 0.9162 | 0.7352 | 0.7342 | 0.0010 | 0.1810 |
三、補償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將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 (略) 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南府發〔2020〕10 號)、《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執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閬府辦發〔2015〕38號)及《 (略) 人民政府關于公 (略) 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閬府函〔2020〕12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征地補償,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及時兌現征地補償費用。
四、其他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相關權利人,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到相關鄉鎮及街道辦事處辦理征地安置補償登記。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果樹、林木等和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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